1、讓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
2、讓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特別是農村涉黑涉惡問題得到根本遏制;
3、讓涉黑涉惡治安亂點得到全面整治,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管理得到明顯加強;
4、讓社會基層組織建設水平明顯提升;
5、讓黑惡勢力“保護傘”得以剷除,社會環境明顯淨化,基層社會治理能力明顯提升;
6、讓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防範打擊長效機制更加健全,掃黑除惡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高。
“打黑”更多是從社會治安角度出發,強調點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
“掃黑”是從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鞏固執政基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範圍內,更全面、更深入的掃除黑惡勢力,不但要打擊犯罪,還要打擊違法行為。“掃黑”更加重視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齊抓共管。
1、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4、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6、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機場車站、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7、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8、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9、盜掘古墓葬以及倒賣、走私文物的黑惡勢力;
10、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11、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12、黑惡勢力“保護傘”。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刑法》這樣解釋: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保護傘”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
可以直接到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舉報,也可以通過電話、信件、網絡等方式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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