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拆遷安置宅基地被佔 一紙訴狀為自己討個說法

女兒雖已出嫁,但在村裡的戶口卻未遷出,與政府簽定的拆遷安置協議中也有女兒的名字,但父親卻未與女兒商量便將房屋面積佔為家用。今年太湖縣對農戶進行失地安置公示時,女兒怕父親再次佔有,一紙訴狀為自己討個說法。

程紅是程亮與前妻所生女兒。2013年,程亮所在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被徵收,程亮家庭成員共五人,分別為程紅、程亮,程亮的妻子朱某(程紅的繼母)及程亮與朱某所生二子,程亮系戶主。同年7月11日,太湖縣土地收儲中心與程亮簽訂拆遷安置協議,該協議明確了政府按政策安置程亮戶集體土地的宅基地中,包括程紅按政策享有的作為出嫁女戶口未遷出的拆遷安置72平方米宅基地一間。程紅於2013年2月4日結婚,於2014年6月24日將戶口從程屋村民組遷出。2018年,程亮未徵得程紅同意的情況下,在政府安置給其戶的宅基地(包括程紅應享有的72平方米)上建造了二層複式樓房並圍院牆入住。

2018年9月,太湖縣縣城建設指揮部徵地拆遷組對程亮所在程屋村民組符合失地安置的農戶進行了公示,程亮戶的包括程紅在內一家五口人均在公示名單內,每人均享有失地安置宅基地60平方米。本案審理時,失地安置政策正在啟動實施供地階段。程紅因拆遷安置宅基地被其父親程亮佔有及擔心失地安置宅基地再次被其父親佔有而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程紅、程亮系父女關係,所在的程屋村民組的集體土地及房屋被政府徵收,政府與程亮在內的每個農戶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程亮家庭享有的政府安置的集體土地宅基地中,程紅應享有其中一間72平方米的宅基地,程亮在未徵得程紅告同意的情況下即自行在本戶的宅基地上建造起房屋並圍院牆居住,侵犯了其出嫁女兒程紅的合法權益,因程亮不能返還程紅應享有的拆遷安置72平方米宅基地,應予賠償程紅享有的安置宅基地使用權的相應損失。至這起案件庭審時,程亮雖未實際取得該戶的失地安置供地,但政府對涉案失地安置供地正在進行中,程紅應享有政府公示分配給其失地安置宅基地的使用權益。因此法院依法作出程亮支付程紅應享有的拆遷安置地塊72平方米的使用權折價賠償款及程紅享有程亮戶屬於程紅應得的失地安置面積中的60平方米的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10月25日,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李國文 記者 周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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