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離婚後,配偶、子女名下財產是否可以執行?最全答案來了

用戶問題:

有一個人欠了我200萬,拖了一年多都沒有還錢。後來我到法院起訴,發現他名下無任何財產。我想把他老婆列位共同被告,發現他已經和他老婆離婚了(一定是假離婚,變相的轉移財產),而且他兩個兒子都歸她老婆撫養。後來我幾經週轉多方託人打聽,才發現他老婆名下沒有財產,兩個兒子一個成年,一個未成年,名下都有鉅額財產。我想知道,夫妻假離婚後,可不可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子女名下有鉅額財產是否可以執行?老賴若不履行還款義務,是否可以以拒執罪論處?

首先,我們來看下假離婚的問題。

我們所理解的假離婚,是夫妻雙方為了某種灰色利益領取離婚證,但仍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從法律上說,無論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只要拿到領取離婚證那就是真離婚了。其實真離婚、假離婚於債務償還來說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筆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這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已經離婚,債權人仍可以起訴或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如果這筆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沒有離婚,老賴配偶也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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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最高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認定標準看到: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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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可知,若這筆債務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那麼無論後來老賴和配偶是否離婚,他都可以追加其配偶為失信被執行人。


那麼老賴子女名下鉅額財產是否可以執行?

最高院認定:

對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額存款,如果無證據證明該存款的來源,那麼即使登記於未成年人名下,也應作為家庭共同財產處理。

在執行審查程序對存款是否實際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的認定,應當從兩方面入手:

(1)案外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額存款來源應承擔舉證責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額財產的使用情況應與其年齡、智力相符。

據此,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執行標的財產不屬於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產,而是屬於被執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財產。

由此可知,老賴未成年兒子的鉅額財產是可供執行的。

對於已成年的兒子,可以看是否是在老賴借貸關係發生後,以轉移財產為目的的饋贈。但如果是其子憑個人勞動所得,與老賴債務沒有關係,則不可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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