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車輛被賣 法院認定買方合法

原題:服刑期間車輛被賣法院認定買方合法

本報訊劉某入獄服刑8年,出獄後才發現他名下的一輛小轎車早已被轉賣。但因車輛買方為合法取得,故法院未認定買方為不當得利,判決駁回了劉某的全部訴請。

1999年,劉某因票據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007年4月,劉某出獄後卻發現自己名下的車輛丟失,他通過各種途徑進行尋找,卻始終找不到車輛的下落。

直到2016年,劉某才從車管所瞭解到,早在2001年,劉某名下的車輛就被過戶到了陳某的名下。由於車輛過戶時號牌進行了變更,後又經歷了多次買賣,劉某卻一直按曾經的號牌進行查詢,因此多年來查詢無果。

對車輛的銷售行為,當時正在服刑的劉某毫不知情,因此劉某將買方陳某起訴至法院。由於時隔十餘年,車輛早已報廢,無法返還,故劉某要求陳某返還車輛價值10萬元。

關於購車的過程,陳某回憶,他是經朋友介紹,從王某手中購買的車輛。當時車輛的發票原件和其他手續都齊備,王某不僅親自將車開到了陳某面前,還拿出了劉某的身份證原件。當時購車過戶不需要本人到場,也不需出具委託手續,因此劉某沒有到場也不影響車輛過戶。購車後,陳某將車輛交給了妹夫使用,5年後,其妹夫再次將車輛賣出。

陳某認為,車輛是他合法購買的,並且過戶手續齊全,現在車輛早已報廢,即使賠償,也應尋找最後一手買受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查詢確認,2001年辦理車輛過戶確實可以由他人代辦,由於涉案車輛於2014年報廢,車輛檔案已在報廢兩年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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