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民間借貸糾紛29個常見疑難問題裁判指引

最全!民間借貸糾紛29個常見疑難問題裁判指引

普法欄目平臺閱讀提示:本文所載裁判指引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謝原作者),並結合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系統梳理出民間借貸糾紛審判實務中常見的29個疑難問題裁判規則,力圖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據、拿來即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本文中簡稱《規定》。字數限制刪除了案例鏈接,特此說明。法萌君注:其中有部分觀點與最新的司法解釋不一致,如夫妻債務的認定問題,應以最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1.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借貸合同是否當然無效?【要旨】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從尊重合同相對人意志、保護相對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將此類合同按可撤銷合同對待。【解析】《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該條規定對欺詐的態度是認定為無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規定又賦予了合同相對人撤銷權,只是行使撤銷權須採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基於此,《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如此規定是對司法實踐的總結,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立法宗旨。

2.直系親屬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如何認定和處理?【要旨】法律並不禁止直系親屬之間形成包括借貸合同在內的交易關係,但對直系親屬之間交易關係和債權轉讓關係的審查和確認,應考慮特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有關當事人應依法承擔的贍養、撫養義務等具體情況。在處理涉及直系親屬間交易關係的糾紛時,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應更強調公序良俗的價值取向,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符合社會主義家庭道德觀念與善良習俗,優先考慮保護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符合實體正義的要求。【解析】在婚姻、親屬及繼承關係領域,法律標準與道德標準之間的差距較其他領域更小,對直系親屬之間交易關係的認定與審查應比商業契約關係更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別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關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當具體法條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導致個案當事人的權利或者法律認可的秩序遭到損害時,為達到個案的社會妥當性、避免結論的荒唐,就應當突破具體規則,選擇適用基本原則裁判。基於此,《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同樣,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係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當事人如果以民間借貸為由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廣告去逛逛

3.名為借貸協議實為包養協議,當事人基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有必要對債務發生的原因進行審查。對於以借貸為名實為包養引發的債務糾紛,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解析】此類糾紛,認定協議的性質是妥善處置糾紛的關鍵。審查協議的性質,應從該協議的文本、目的、內容等方面綜合分析。對於表面上是借貸或附條件的贈與協議,但其約定以保持情人關係作為贈與的條件,且情人關係存續與否直接影響款項是否返還的,應認定為名義上的借貸協議,實為包養協議,該協議違背善良風俗,違反社會公德和婚姻倫理秩序,在效力上應予以否定。當事人基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主張權利的,雖然涉及財產關係,但是這種財產關係依附於包養關係,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只是表象,實質是雙方當事人用金錢維繫不正當的情人關係,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有損社會公序良俗,應予禁止。從這一意義上而言,原告起訴要求保護的財產權並非正常的民事權益,不應受法律保護,也不宜納入通過民事訴訟保護的民事權益的範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但並不存在民間借貸的事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起訴條件,其違反社會主義公德的不道德行為,人民法院應予否定。

4.審理企業間借貸合同糾紛,如何認定借貸行為是否是“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要旨】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是指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不能以此為主業、常業。當事人非為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應確認無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據此,企業間借貸行為具有非法性。當事人不具有從事融資貸款業務的資質,而採用虛假貿易形式進行的借貸活動,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是指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不能以此為主業、常業。企業以借款、放貸為業務,則具有經常性、經營性、對象不特定性等特徵。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這將嚴重擾亂我國金融市場秩序。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間借貸合同糾紛時,需注意識別借貸行為是否是“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並依據《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法認定企業間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5.借貸雙方合謀以簽訂借款合同方式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所簽訂借款合同是否當然無效?【要旨】借款人與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其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來認定。借款人以騙取貸款罪、銀行工作人員以非法發放貸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謀與行為,故借款合同無效。在沒有證據證明抵押人對借款人騙取貸款行為知情仍為其抵押時,抵押人不承擔責任。【解析】貸款人與銀行在辦理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時,為獲得固定資產貸款,製作虛假財務報告等文件申請貸款並向銀行工作人員行賄財物。為此,銀行工作人員將虛假材料逐級上報,致使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獲得涉案貸款,其分別構成騙取貸款犯罪、單位行賄罪和非法發放貸款罪及受賄罪。因借款合同形成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明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侵犯了國家的金融制度,構成犯罪,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定,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6.出借人僅依據借據主張權利,借款人對借貸事實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要旨】出借人僅依據借據主張權利,借款人對借貸事實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出借人釋明應就資金的來源及走向、付款憑據、交付細節等事項繼續舉證。出借人拒絕舉證的,在無相關證據佐證出借人已經交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不能單獨採信借款借據。【解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數額較大且主張交付方式為現金的,被告又否認借貸事實發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據此證據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不能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應向原告釋明其應就資金的來源及走向、付款憑據、交付細節等事項繼續舉證。經釋明後,原告仍然拒絕舉證的,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7.大額現金方式款項交付的借貸事實,應當如何認定?【要旨】原告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並主張款項以現金方式交付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認定借貸事實是否發生。【解析】數額巨大的借貸,出借人以借據主張債權並稱現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辯借據載明的借款沒有交付的,通常情況下,僅憑一張借據,會使法官對借據載明的本金數額是否交付產生合理懷疑,因此,可以確定由出借人就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及交付承擔舉證責任。在出借人盡到了其所能及的舉證責任後,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8.貸款人僅提供借據的大額現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辯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調解書方式確認?【要旨】大額現金方式出借款項,人民法院不宜不經審查直接以民事調解書方式確認。【解析】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於僅提供借據的大額現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懷疑之抗辯的,除就債權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實際借款數額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高息的情況,即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對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予以確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規定》的規定精神相悖,應予以撤銷。

9.因借條存有瑕疵導致當事人對借款數額有爭議的,應如何認定借貸事實?【要旨】當借條存有瑕疵而致當事人對借款數額有爭議時,不應當僅看借條表面所載瑕疵數額,而應當根據借條內容、借款目的、款項往來、當事人經濟能力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解析】借條在借款數額方面存在瑕疵時,人民法院可以從出借人實際支付的借款金額,結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數額、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經驗等內容綜合判斷,如對利息數額的約定是否與借款數額相符進行判斷。《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根據《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現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是人民法院認定借款事實的主要依據,但並非認定借款事實存在與否的唯一證據。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條所載的借款時,人民法院認定借貸事實不存在一樣,當借條存有瑕疵而致當事人對借款數額有爭議時,也不應當僅看借條表面所載瑕疵數額,而應當按照借條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真實意思,並以據此確定的實際款項往來作為認定借款數額的依據。

10.當事人以債務清算協議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應當如何認定借貸事實?【要旨】當事人以債務清算協議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該清算協議若無重大瑕疵的,可以作為認定借貸事實的依據。【解析】債務清算協議,即當事人雙方對一定時期以來發生的系列債權債務進行結算後所形成的協議。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承諾書、清算協議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對其真實性提出抗辯,但未提交證據證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全面審查清算協議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懷疑情況,在其並無瑕疵,能夠反映借貸事實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認定當事人之間借貸金額的依據。

11.原告僅持有匯款憑證提起訴訟而被告主張匯款系償還雙方其他債務的,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要旨】原告持有的銀行匯款憑證僅能證明其向被告匯款的事實,不足以證明該款項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抗辯的,因匯款款項的性質不明確,不足以證明借款合同關係的成立,故原告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及借貸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解析】原告僅持有支付憑證而沒有借據的民間借貸糾紛,對於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須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係且已實際支付相應款項,其舉證責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應對其抗辯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在其完成舉證責任後,方由原告繼續舉證。

12.原告起訴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證據僅有借據等存疑的債權憑證,如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要旨】原告起訴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證據僅有借據等存疑的債權憑證,被告抗辯並未發生借貸行為且能作出合理說明的情況下,原告仍有舉證責任。如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解析】原告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證據僅有借據,而借據本身存在諸多疑點,如:借據主文內容均為原告手寫,收款人簽字日期在借據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張款項系現金交付,但無其他交付款項的憑證且不能舉證證明款項的來源;原被告之間尚存在租賃關係,等等。綜合上述情況看,借據是孤證且存疑,被告抗辯不存在借貸行為並舉證作出合理說明。經人民法院審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借貸行為發生的情況下,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13.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婚內債務的民間借貸糾紛以及離婚糾紛,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要旨】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並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係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於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請求。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係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解析】人民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部分案件實質系對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司法實踐中既存在債務人夫妻串通,通過假離婚、不正當處置財產等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又存在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騙取配偶另一方財產的現象。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案件的情況,防止、制裁虛假訴訟,依法認定借貸事實的真偽及責任承擔。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

14.如何認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進而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要旨】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爭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經濟情況以及二人之間夫妻關係、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綜合進行判斷。【解析】司法實踐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案件中,一類最常見的情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持與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協議或一方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種情況下,有些受訴法院會將債務人的配偶追加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據債權人的請求,也可能依職權追加。追加債務人的配偶參加訴訟後,只要通過審理查明,借款確實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債務人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製或者雖然實行約定財產製但未於借款時明確告知債權人,一般均會判決債務人及其配偶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樣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便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在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借債之人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必須對該債務的性質作出判斷。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經濟情況以及二人之間夫妻關係、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綜合進行判斷。在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債務人所借債務確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配偶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應承擔償還責任。

15.如何認定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解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的舉債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不僅涉及夫妻個人的利益,而且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有兩個:其一,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二,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因此,在認定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時,應著重考慮舉債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舉債之後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舉債目的等因素綜合判斷。

16.如何認定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經查明屬於虛假訴訟而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是否應予准許?【要旨】原告為了參與被告的財產分配,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企圖通過人民法院裁判的方式達到其侵害被告的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其行為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解析】在民間借貸虛假訴訟中,原告主要通過偽造借款證據、虛構借款事實,並利用當事人自認、缺席審理、調解等訴訟技巧,使虛假的債權債務獲得法院裁判文書的確認,以達到侵害真正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構成虛假訴訟案件往往有以下特點:一是訴訟當事人之間一般是親屬、朋友關係;二是證據較為單一,且當事人對借款的資金來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三是訴訟雙方當事人基本無對抗性;四是許多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當事人除本訴外還牽扯其他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規定》第十九條列舉了虛假訴訟的幾種情形及特徵,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防範、制裁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判決駁回其請求,並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於以騙取財物、逃廢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7.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方式取得民事調解書的,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要旨】原告與被告通過調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在再審中經查明民間借貸糾紛為虛假訴訟的,應當撤銷民事調解書,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請求,並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解析】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是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採取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民間借貸虛假訴訟主要呈以下特徵:(1)當事人之間關係特殊。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存在親戚、朋友、同學、經營客戶和其他相互間親近的人等特殊關係。(2)當事人訴稱的案件事實虛假。與真實的訴訟相對應,虛假訴訟是當事人採取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的方式提起的訴訟。虛假訴訟案件中當事人訴稱的事實是虛假的,當事人之間沒有產生訴稱的民事行為,沒有設立訴稱的民事法律關係,實際上不存在糾紛。(3)當事人訴訟行為高度默契,缺乏實質對抗。表現在: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託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或乾脆拒不到庭,讓法院缺席判決;二是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張予以自認,不進行實質性的訴辯對抗,或者虛假地辯論一番。(4)當事人對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等事實敘述模糊。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往往對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等敘述不清,有時出現前後敘述不一致的現象;對借貸的資金來源、用途及交款方式當事人更會閃爍其詞,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聲稱是以現金交款。(5)惡意利用自認規則,普遍以調解或缺席判決方式結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近年來,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現象時有發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買賣合同案件、民間借貸案件、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馳名商標案件的認定等等。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嚴重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費了司法資源。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判決駁回其請求,並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於以騙取財物、逃廢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借貸外幣的,利息計算標準如何認定?【要旨】出借人與借款人借貸外幣並約定了利息,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算。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外幣存貸款利率管理體制的通知》,自2000年9月21日開始放開外幣貸款利率,各種外幣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方式由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動情況以及資金成本、風險差異等因素自行確定。在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規定》第二十六條的限度標準情況下,不能因借貸幣種的不同而區別性保護超過部分的利息。【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算。但中國人民銀行於2000年8月24日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外幣存貸款利率管理體制的通知》,不再公佈統一的外幣存貸款利率,導致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無可參照的利率標準。此時,雖然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利率,但對於超過人民法院保護限度的部分,仍不應支持。《規定》第二十六條採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標準,有效地解決了中國人民銀行逐步不再公佈統一存貸款利率而導致的無利率可參照的問題。

19.民間借貸合同中諸如“利率為1%”的約定,是否屬於對利息約定不明?【要旨】在民間借貸中,借條上載明的“利率為l%”不應輕易認定屬於《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而應充分探究當事人之間對約定的真實意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可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利息之有無多寡,直接影響當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意見第六條規定計息。《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沒有約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以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0.當事人約定了借期內利率而未約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應如何計算?【要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析】根據《規定》的規定,民間借貸糾紛中,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不超過年利率24%的從其約定,而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1.在逾期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罰息等多種違約責任並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如何認定和處理?【要旨】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了逾期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罰息等多種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綜合考慮出借人權利保護的限度,總額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解析】《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罰息等多種違約責任並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根據民間借貸糾紛的實際履行情況,綜合考慮出借人權利保護的限度,總額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

22.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時,本金及利息應如何認定?【要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本金產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的真實性。【解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借款人抗辯借款金額包含高利,且提供的證據足以使法官對借據載明的本金數額認定產生動搖的,可以確定由出借人就借據本金數額給付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而言,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人民法院可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雙方當事人之間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

23.已付利息超過司法保護上限但未超過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預?【要旨】民間借貸債務人已付利息超過司法保護上限但未超過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不再幹預,即訴訟中債務人主張返還已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析】《規定》公佈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因此,其中第六條關於利率的限制也相應廢止。《規定》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同時,為了避免當事人約定利率過高、債務人承擔利息過高的情況,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4.借貸雙方將前期借款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複利應當如何認定與計算?【要旨】《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但同時,最終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解析】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的利率大於等於年利率24%時,如果將前期借款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計算複利後將導致借款人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根據《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便利計算的角度出發,可不再單獨認定後期借款本金,而直接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另外,在債務人償還部分款項後致本金數額減少,又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計算應當以本金數額減少後的實際數額為基數計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數額為基數。本金數額多次減少的,分段予以計算。

25.民間借貸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如何把握其適用原則?【要旨】當事人約定借款到期後,如借款人不能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每逾期一天,以欠款總額的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逾期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欠款總額的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未明顯超過合理限度,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確立了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原則。根據客觀情況及人民法院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擔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為擔保人?【要旨】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他人僅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擔保人身份,且民間借貸合同上既未約定其為保證人,也無該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能認定其為保證人的,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其為擔保人。【解析】當事人承擔擔保責任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為在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之間平等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需明確表明保證人身份,並依法承擔擔保責任。若他人僅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並無明確擔保意思表示,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不能視簽字人為擔保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此類簽名的行為也不應當認定為債的加入,因為並無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

27.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的,保證人超出擔保責任範圍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償?【要旨】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該項規定延及保證責任範圍及追償範圍,故債務人只需向保證人償還債權人借款本金而不應承擔利息。保證人超出《借款合同》擔保責任範圍向債權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徵得債務人同意,則償付債務利息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保證人自行承擔,不能向債務人追償。【解析】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法律責任依附於主合同中債務人的責任,在出借人與借款人未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擔保人的擔保範圍不應及於利息。保證人超出《借款合同》擔保責任範圍向債權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徵得債務人同意,則償付債務利息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保證人自行承擔,不能向債務人追償。

28.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或已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要旨】生效刑事判決確定借款人所借款項為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範疇,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情況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解析】人民法院作為民間借貸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當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已有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亦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相關當事人可以通過刑事追繳、追贓、退賠程序保護其民事權益。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為導致與民間借貸案件發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刑民並立”的處理原則,即,作為民事糾紛的民間借貸案件繼續審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出來,只有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

29.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資犯罪範圍內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要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認為案件所涉及的款項並不包含於非法集資犯罪範圍內的,或者當事人提交了與民間借貸案件有牽連,但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涉嫌犯罪線索、材料,人民法院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而應繼續予以審理。【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由於民間借貸糾紛所涉款項並不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涉案範圍內,不能僅僅因為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主體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就簡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裁定駁回起訴。即使依法予以駁回起訴的案件,根據《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即當事人仍享有訴權。編輯:孫保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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