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朱某良等28人被绳之以法

聘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大力吸收、扩张其犯罪集团成员,以在公司内担任的不同职务为层级,分层管理,形成以被告人朱某良为首,被告人秦某龙、祝某、张某、胡某远为骨干成员,组织层级结构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等级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的某酒吧为据点,逞凶斗狠,聚众斗殴、殴打他人、敲诈勒索,造成了恶劣影响。

朱某良等28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甘肃省公安厅确定为挂牌督办案件,命名为"5·17"专案。作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省市区三级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案的相关工作。

2019年6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对被告人朱某良、张某、祝某等24人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27日,办案团队出庭支持公诉。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被告人朱某良在内,各被告被判处3年到2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盘踞城关区

据警方介绍,朱某良曾因参加兰州市以刘某文(曾用名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被判刑。后保外就医却不思悔改,常年活动在兰州市城关区及周边,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混迹社会,以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的某酒吧为据点,逞凶斗狠,聚众斗殴、殴打他人、敲诈勒索。

尤其2016年后,朱某良在兰州市城关区南关十字某娱乐会所担任内务总管、副总经理,便以该娱乐会所为据点,依托该平台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模式,大力吸收、扩张其组织成员,大部分人员为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以朱某良为首,以秦某龙、张某、胡某远、祝某为主要骨干,以靳某云、邓某强、李某强、哈某川、马某昊、徐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组织架构相对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笼络娱乐会所营销人员,提拔重用、恐吓殴打组织成员,为参与犯罪的人员发放报酬等手段加强对组织成员的人身控制。

据了解,随着以朱某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的不断壮大,该组织开始干涉其他娱乐行业经营、插手民间经营权和经济纠纷、非法讨债谋取经济利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充当“地下执法队”,长期盘踞、称霸兰州市城关区南关十字、西关十字、盘旋路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对上述地区娱乐行业的经营、竞争形成重要影响。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意志支配下,由组织者、领导者朱某良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或者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默许,为组织利益实施犯罪。

抽丝剥茧综合研判挖出黑毒瘤

2018年6月8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史某琦、吴某峰、朱某良、秦某龙、胡某远等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也未注明系涉黑涉恶性质犯罪案件,朱某良在提请书上被列为第三犯罪嫌疑人。但是,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此案盘根错节,疑点很多,到案犯罪嫌疑人的证言均指向一个叫“祝某”的人,他是其中一名纠集者和积极参加者,却未到案。经询问侦查人员,得知祝某因另一起寻衅滋事案已被刑事拘留,而祝某在2017年发生的一起多人寻衅滋事案中也曾出现过,当时到案嫌疑人供述祝某是“专业收账的”,但因未查实其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未列入侦查范围。据此,办案人员认为祝某的行为有明显的“地下执法队”特征;嫌疑人的供述均能够证实,祝某将朱某良视为“大哥”,对其毕恭毕敬,而且朱某良作为某娱乐会所的副总,经常“一声令下,就领着一伙人手持凶器去摆平各种事情。”

经过抽丝剥茧、综合研判,办案团队认为,该案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性、危害性特征,具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特征。

在审查逮捕阶段,警方发现朱某良涉黑案共涉嫌7类21起刑事案件,3起治安案件,涉及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名;全案涉案人员43人,共批捕34人(包括3名未成年人)。因部分案件系涉恶团伙犯罪,城关区检察院经逐级请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将党某龙、郑某斌、魏某、石某雄、康某涛、谭某凯等6名嫌疑人以涉恶团伙犯罪于2019年2月27日诉至法院。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被告人朱某良在内,各被告被判处3年到2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以案说法

作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院严格落实司法领导责任制,不仅提升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也树立了标杆和导向作用,对带动该院员额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司法办案职责,引领检察工作突破创新起到示范作用。

坚持深挖彻查,杜绝“就案办案”,办案检察官在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中通过对犯罪活动的起因、过程、人员纠集情况、社会危害程度、成员相互关系等方面着手深挖细查,成功地发现有组织犯罪的线索,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扩大侦查,进而将多起分散案件并案侦查,逐步厘清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的特征情形。

适时提前介入,确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期间提出的具体证据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安机关补充、完善和固定证据,确保了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另外,主动摸排线索,拓展案源渠道,结合执法办案,并主动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时发出刚性检察建议,提升整治成效和群众满意度。既要“扫黑除恶”,也要“铲霸治乱”,通过办案及履行监督职能中发现的行业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业乱象、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黑恶势力犯罪屡打不绝的问题。

严格落实“十个必须”要求,确保办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办案中,将最高检“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的,绝对不迁就凑数”的办案原则落到实处,认真审案,严格把关,精准定性,杜绝将涉黑恶案件当作普通刑案降格处理。同时,坚持“不拔高、不跑偏”,对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精准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证明标准,确保“宽严相济、于法有据”,切实体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实事求是、坚持法治原则的担当精神。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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