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北京市通州区委第一巡察组对区煤炭公司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巡察。在巡察其二级企业时,一份当年5月份的工资表引起了巡察干部的注意。该表显示,这个月为企业“一把手”孙某发放了一笔1万元的廉洁自律奖金。
巡察组经研判认为,该企业涉嫌滥发奖金,随即将这一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作进一步处理。经过线索初核后,通州区纪委监委对这一问题正式立案审查。通过谈话、取证等,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17年初,通州区煤炭公司决定以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方式对下属二级企业进行考核。在公司党委会上,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宝全提出在责任书中设置廉洁自律方面的考核内容。
“当时想着把这个要求放到考核里,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能增强企业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对于设置这个考核的初衷,李宝全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初衷是好的,但后续的发展却让廉洁自律变了味儿。
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孟庆江,牵头负责考核方案的起草工作,其中也包含了廉洁自律方面的考核内容。
“请具体说一下制定廉洁自律考核内容的过程。”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开门见山抛出问题。
“这个工作由我统筹,跟人力、审计、财务几个部门的人员一同起草。在怎样对廉洁自律进行考核时,当时就有人提出了用物质奖励衡量的办法。”孟庆江答道。
“说说怎么用物质奖励衡量。”
“就是先向个人收取保证金,考核时如果没有发现廉洁问题,就退还保证金再额外奖励一定奖金;如果有违纪问题,就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保证金也不予返还。”
“这个办法你们有什么依据吗?”
“我们对这个领域不是很了解,也查阅了很多资料。后来有人提出这种收取廉洁自律保证金的做法,我们集体讨论后就写进去了。”
就此,用物质奖励衡量廉洁自律的做法堂而皇之地纳入了考核方案。而在公司党委会对这一方案进行讨论时,从党委书记到纪委书记再到其他班子成员,竟无一人质疑,更无一人反对。
2017年下半年,通州区煤炭公司正式启用了《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其下属的5个二级企业责任人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并交纳了1万元的廉洁自律保证金。2018年5月,这5个人在拿回1万元保证金的同时,还分别领取了1万元廉洁自律奖励金。
而如何判定这5人廉洁自律方面没有问题,通州区煤炭公司党委书记、经理潘国利给出这样的回答:“这方面由公司纪委监管,首要的是看有没有信访举报,其次是对二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就可以给责任人发放廉洁自律奖。”
但当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监督检查记录时,对方却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
廉洁自律本应是每名共产党员都应遵守的底线,该公司却将底线当作高标准,随意发放奖金,相关监管、考核也漏洞百出,奖金悉数进了相关企业负责人个人腰包。2019年5月,通州区煤炭公司党委书记、经理潘国利,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宝全,党委委员、副经理孟庆江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次月,通州区纪委监委对通州区煤炭公司党委予以问责并对该案进行通报曝光,为广大党员干部再次敲响廉洁警钟。(北京市通州区纪委监委 刘国峰 || 责任编辑 郭兴)
閱讀更多 呂梁政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