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公交車上爭吵,濉溪一男子被罰

今年5月15日,高某某乘坐803路公交車,途中與駕駛員蔡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吵,並拉了蔡某某的右胳膊兩下,當時車內有十餘名乘客,所幸未造成嚴重後果。因當天有不文明用語,蔡某某之後被公交公司處以嚴重警告處分。近日,濉溪縣法院以高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因在公交車上爭吵,濉溪一男子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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