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宜川檢察:不承想撿便宜卻吃了大虧

延安+宜川檢察:不承想撿便宜卻吃了大虧

(通訊員:賀定世)別人放置路邊的電線杆看似丟棄不用,自己就順手撿個便宜拿為自己使用,卻沒有想到這一撿卻給自己撿了個嚴厲的刑罰,白某提起這件事悔不成聲。

案情回顧:宜川縣壺口鎮某村村口國道旁邊有一堆電線杆長期擱置,無人看管。2019年4月2日,白某僱傭曹某、李某租賃高某某的自吊貨車行駛至該地,將此處的36根水泥杆拉走,歸為自己所用。隨後不久便被公安局民警找上了門,後經價格認證,36根水泥杆價值為10980元。宜川縣人民檢察院對白某以涉嫌盜竊罪依法提起公訴,宜川縣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對白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建言:切記不是自己的東西,千萬不要貪圖便宜而引火燒身!就像本案白某撿便宜卻撿來了刑責,當對自己的行為悔不當初已為時已晚!同時,各位業主要對自己一時不用的器物加強保管和看護,不要隨意放置道路旁等人們經常經過的地方,以免造成丟失和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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