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又出手!中信建投被指內控薄弱,因科創板項目領罰單,"三中一華"接連受罰,都因這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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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第三家券商因科創板項目受罰,但對行業的影響卻比想象中更加長遠。

繼中金、中信之後,又一家券商因在保薦科創板項目中未能勤勉盡責而收到了監管的警示函,處罰對象是近兩年來投行業務高速發展的中信建投證券。此外,華泰聯合證券也於近日因保薦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中的信披問題收到警示函。

至此,國內投行四大證券機構“三中一華”均於年內收到了保薦發行股票項目的監管警示,在資本市場深化改革、註冊制推廣指日可待的當下,監管部門正用實際行動,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有大型券商投行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今年來大型投行陸續被罰,對行業有震懾作用,即任何保薦機構都不能掉以輕心,最終會促使全行業提升保薦能力,推動市場更加完善,實現良性發展。

中信建投因科創板項目收警示函

10月31日,證監會公佈行政監管措施,對擬科創板企業恆安嘉新、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及該項目兩名保薦人均出具警示函。證監會表示,保薦機構和保薦人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保薦義務,違規事項反映出中信建投證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環節,責令對存在的問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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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市場和受罰對象來說,這是“另一隻靴子”落地的聲音。作為目前唯一一家在上交所過會後卻遭證監會不予註冊的擬科創板企業,市場對恆安嘉新申報中被質疑的問題都不陌生,而這也是證監會處罰申報企業、保薦機構及保薦人的原因。

處罰原因用一句話概括就是,證監會對恆安嘉新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關於2018年業績的會計差錯更正不認可。具體來說就是,發行人在2018年年末簽訂了四個重大合同,並且於當年就簽署了驗收報告,這四個合計1.59億元的合同在年底並沒有回款也沒有開具發票,恆安嘉新將這筆收入確認在2018年,而這筆錢對當年業績的貢獻相當大。

在上交所審核過程中,恆安嘉新以謹慎性為由,對上述4個合同收入確認時點進行調整,調整為這四個合同的主要經濟利益已經流入公司後再予以確認收入。據此,恆安嘉新2018年扣非後的歸母淨利潤由8732.99萬調整為905.82萬元,縮水近九成。證監會認為發行人對上述4個重大合同相關收入確認的信息披露前後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因而出具警示函。

也主要因為這個原因,兩個月前,證監會不同意恆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的科創板註冊。

從進入輔導期到提交申報的時長來看,恆安嘉新算是新項目。2018年11月1日,恆安嘉新與中信建投簽署創業板上市之輔導協議。4天后,科創板橫空出世。今年3月份,恆安嘉新完成輔導,4月份提交擬登陸科創板的申報材料。整個過程堪稱緊鑼密鼓。從證監會認定中信建投內控存在薄弱環節來看,或許不排除存在“報得早、報得急”的現象。

不過據中信建投今年4月初發布的輔導工作總結,2018年1月起,中信建投證券開始協調其他中介機構對恆安嘉新展開盡調,正式進入輔導期。由此算來,歷時一年三個月的備案輔導,時間還算充裕。

年內“三中一華”均因保薦發行股票事項受罰

科創板正在深度檢驗著投行的保薦能力。今年更早時,中金公司和中信證券均因保薦的科創板項目收到了監管警示函。此外,華泰聯合證券也於近日因保薦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中的信披問題收到警示函。傳說中的“三中一華”——國內投行業務最強的四家證券機構,以如此特殊的形式在證監會官網集齊了。

监管又出手!中信建投被指内控薄弱,因科创板项目领罚单,

7月4日,證監會公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對科創板企業交控科技及其保薦機構中金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因其在申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未經上交所同意擅自改動註冊申請文件。此前,該項目兩名保薦人被上交所通報批評,同時收到了證監會出具的警示函。

7月16日,證監會再次發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對科創板企業柏楚電子及其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出具警示函,原因時二者在擅自對招股說明書中註冊稿中的內容進行了刪減,同時,中信證券從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說明書註冊稿及反饋意見落實函的簽字蓋章日期均為2019年7月1日,日期簽署與實際時間不符。

證監會認為,中金公司和中信證券的內控制度存在薄弱環節,責令其對內控制度進行整改。不過,這份罰單沒有影響交控科技和柏楚電子的科創板之路,他們順利進行科創板註冊,入圍首批25家科創板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華泰聯合證券最近也因保薦發行股票事項收到了證監會下發的警示函,不過不是科創板項目,而是中小板企業的項目。10月24日,盛通印刷及其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收到警示函,原因是保薦機構對發行人重大事項的披露前後不一致,且多項行政處罰事項未及時發現並報告。比如,針對盛通印刷下屬公司和本次募資實施主體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華泰聯合在反饋意見中認為不必辦理前置審批手續,而在後續申報材料中又認為部分地區需要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

“過去受處罰的大多都是中小券商,大券商受罰尤其是這麼集中地受罰並不多見。並且就處罰措施本身來看,監管均同時對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下達監管措施,員工也在受罰之列,處罰挺重的。”有券商人士表示。

中介機構責任正被“壓嚴壓實”

今年來,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力度空前,作為資本市場的“創新試驗田”,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正式推出運行,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箭在弦上。與資本市場改革並行推進的,是中介機構的責任意識和服務能力的提升,即“中介機構要成為發行人信披材料真實性的擔保者”,而不是“發行人虛假陳述的包庇者”。

目前,我國股票發行採用核准制,核准制下,發審部門的審核責任、中介機構保薦等責任、發行人信披真實性責任,其中發審部門承擔更大壓力;而在註冊制下,發行人承擔的責任更大,中介機構在註冊制中的責任較之前更大。

而從今年來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屢屢受罰的情況來看,監管機構正用實際行動來壓嚴壓實中介責任。

“註冊制下,表面上看發行條件放鬆了,但其實中介機構將承擔更大的責任,監管層對中介機構的能力要求、信披責任進一步加強。”有大型券商投行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今年來大型投行陸續被罰,對行業有震懾作用,即任何機構都不能掉以輕心,最終會促使全行業提升保薦能力,推動市場更加完善,實現良性發展。

那麼,註冊制下,保薦機構需要在哪些方面提升業務能力?

有資深投行人士對記者表示,首先,保薦機構作為主要中介機構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負有全面核查驗證的責任,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一經受理,保薦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即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對保薦機構的執業能力,包括盡職調查、職業判斷、信息披露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薦機構必須做到盡職調查全面、行業理解充分、會計判斷準確,才能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其次,註冊制下,發行價格由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根據機構投資者詢價情況協商確定,同時市值也是上市條件之一,但若發行價格過高,上市後很快破發;發行價格過低,公司價值未能充分體現或未能達到上市條件,這都會導致市場對保薦機構定價能力的質疑。這對保薦機構的研究水平、價值判斷和估值定價能力、股票銷售能力等綜合服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資本市場研究人士熊錦秋認為,註冊制下,會計師事務所等各類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需要進一步明確,建議

應與其承擔責任大小、承攬業務所得金額相對應或匹配,比如若發行人財務報表造假,對此會計師事務所要承擔較大比例責任,再結合當初承攬業務所得來確定其賠償責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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