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行霸市、擾亂市場秩序!贛州一“肉霸”被剷除!

針對民生領域黑惡勢力

警方強勢出擊

日前,

贛州經開區一“肉霸" 被剷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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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過程

自2012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林某和、黃某榮、郭某民、陳某生以定點屠宰和打擊私宰濫宰為由,聘請陳某華等人為成員,以被告人林某和與陳某華為主要實施者,在鳳崗鎮和三江鄉的邊界處巡查,對過往鳳崗鎮和三江鄉的屠宰商採取攔截、追堵手段,多次實施強行收繳非鳳崗屠宰場批發的豬肉,要求部分屠宰商寫保證書、交納保證金,通過以上方式壟斷豬肉市場批發價格、進貨渠道,脅迫他人購買鳳崗屠宰場的豬肉。共向數名被害人實施強迫交易多起。

另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林某和及陳某華攔截未在鳳崗屠宰場進豬肉的黃某,強行收繳其豬肉的過程中,摔壞黃某的手機,不讓其通話,並威脅、毆打黃某。2014年10月,被告人林某和與廖某在鳳崗屠宰場因為是否要到鳳崗屠宰場進購豬肉發生爭執,隨後林某和毆打廖某。以上人員長期聚集在三江鄉、鳳崗鎮,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在生豬屠宰領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強買強賣,欺壓百姓,毀壞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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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強迫交易罪依法判處林某和等4名被告人4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0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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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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