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壓百姓、收保護費……貴州省公安廳公佈 5 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11 月 1 日,貴州省公安廳舉行全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階段性成效新聞發佈會,通報 5 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村霸,套路貸,欺壓百姓,強收保護費,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黑惡行為 ……

在全省各級公安以鐵拳、鐵血、鐵膽萬眾一心之下,堅決剷除惡勢力滋生土壤。

冊亨縣惡勢力團伙 " 套路貸 "600 多萬元

2018 年 3 月 25 日,冊亨縣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冊亨縣楊某、韋坤某、楊林某等人以 " 套路貸 " 方式向不特定多人提供借款,簽訂虛高借條,採取暴力、威脅、欺騙、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物。

3 月 30 日,專案組進駐冊亨開展專案偵辦工作。

4 月 17 日,楊某、韋坤某、楊林某等 8 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先後在緬甸以及貴州安龍縣、冊亨縣等地被抓獲歸案。

通過深挖特徵細節,警方查明瞭 2010 年以來,楊某跟隨其哥哥楊平某以冊亨縣一小額貸款公司為據點,在冊亨縣境內放高利貸,收取高額利息,迅速完成資本積累。

截至 2017 年 7 月案發時,形成了以楊某為首,韋坤某、楊家某等為骨幹成員的黑惡勢力團伙長期持續作案。

該團伙先後實施刑事犯罪 55 起,涉及有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高利轉貸罪等 9 類犯罪,違法所得 640 餘萬元,直接造成受害人損失 660 餘萬元。經冊亨縣公安局審查,於 2018 年 10 月 10 日對楊剛、韋坤果等人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立案偵查。

2019 年 6 月 10 日,晴隆縣人民法院對楊某等 9 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依法公開審判;2019 年 6 月 28 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

安順 " 村霸 " 兄弟欺壓百姓,詐騙敲詐強攬工程

2018 年 3 月 26 日,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接報,稱現東門莊村委主任牟徵某以及其兄弟三人在村裡欺壓百姓、橫行鄉里、為非作歹,強攬工程,已經給當地造成嚴重危害。

2018 年 5 月 16 日,西秀分局對涉案的 25 名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專案組偵查員通過大量走訪取證工作及縝密偵查,逐步將該犯罪集團所涉及的故意毀壞財物 3 起、尋釁滋事 3 起、故意傷害 1 起、敲詐勒索 1 起、詐騙 2 起、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4 起,共計 14 起犯罪事實及 11 起違法事實查清、查實。

2018 年 11 月 23 日,西秀分局將犯罪嫌疑人牟徵某、牟某和、牟榮某、牟慶某等 13 名犯罪嫌疑人以領導、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移送至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9 年 6 月 10 日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對牟徵某、牟某和、牟榮某、牟慶某等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公開開庭審判,涉案被告人被判處一年零六個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2019 年 8 月 27 日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牟徵學、牟徵和、牟榮生等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對案件偵辦過程中,警方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名下銀行賬戶 94 個,凍結資金 89 萬餘元;扣押涉案車輛 11 輛,價值約 80 萬元;查封嫌疑人名下商品房一套,價值 60 餘萬元;查封涉案農村自建房 13 棟。

威寧自治縣趙全某開設賭場,煽動村民對抗基層組織

2018 年 4 月,威寧自治縣公安局接到關於趙全某、趙富某等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經初查,於 2018 年 10 月 24 日立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偵查。

2007 年以來,威寧自治縣草海鎮鄭家營村村民趙全某、趙富某糾集鄭家營村的閒散人員,長期在威寧自治縣草海鎮鄭家營村、東山村一帶打架鬥毆,橫行鄉里。

2010 年至 2015 年期間,該組織在草海鎮周邊開設賭場,獲利約百餘萬元。2015 年,借草海環境綜合治理之機,該組織煽動、組織村民對抗基層組織、妨礙規劃執法,致使村民大量修建違章建築,該組織在其中強攬工程、壟斷控制鄭家營村非法砂石料銷售,獲利約 20 餘萬元。

該組織成員 23 人。涉及刑事案件 18 起,凍結釦押資產 345 萬餘元。該案於 2018 年 12 月 28 日移送起訴,2019 年 2 月 7 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開始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佔用農地等罪提起公訴,2019 年 5 月 1 日一審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決,分別判處 2 年零 6 個月至 25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19 年 7 月 12 日二審維持原判。

惠水縣黑社會團伙看場子收保護費,開設野外賭場

2018 年 1 月,惠水縣公安局接到多起群眾報警,均稱被楊某、楊洪某等人敲詐勒索,索要 " 保護費 ",隨後惠水縣局對案件進行併案偵查。

通過偵查發現,自 2016 年以來,以惠水縣雅羊寨的前科人員楊某為首,楊洪某、楊彪某為骨幹的團伙成員多次在惠水縣多家酒吧尋釁滋事,索取 " 保護費 ",且該團伙在惠水縣涉嫌開設賭場、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為此,惠水縣公安局成立了 "1 · 02" 專案組進行專案偵查。

惠水縣楊某(男,1989 年生,多次尋釁滋事前科)2009 年以來,開始混跡社會,尋釁滋事、打架鬥毆。2016 年,他利用 " 敢打敢殺 " 的惡名和社會影響力,在惠水縣某洗浴中心以 " 看場子 " 的方式,向洗浴中心收取保護費(每月 10000 元及 50 張免費洗澡票),還取得了惠水縣某 KTV 等娛樂場所的 " 看場權 ",在這些娛樂場所可以免費簽單折抵保護費。

楊某不斷擴大自身勢力,將楊洪某、楊彪某、楊德某等人明確為自己骨幹,又指使三人不斷招收小弟擴大組織勢力,並統一配發作案刀具,為其收取保護費的娛樂場所維護地下秩序。為了獲取更多非法利益,楊某開始組織開設野外賭場。

通過長時間的發展,當地逐漸形成以楊某為首,楊彪某、楊洪某、楊德某等人為骨幹的 20 餘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且隨著組織勢力的擴大,自 2017 年 5 月開始,有組織地到惠水縣的 12 家酒吧及 KTV 等娛樂場所以 " 看場子 " 為由,採取聚眾造勢的手段,分別向娛樂場所業主強行索要保護費和免費酒水,若經營者不答應就採取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行為干擾各場所的正常經營活動,各經營者受迫於楊某等人的騷擾、威脅等手段,紛紛先後答應其無理要求,有的經營者選擇忍氣吞聲、不敢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

多年以來,以楊某為首的涉黑犯罪組織在惠水縣先後實施刑事犯罪 5 類 22 起,涉及受害人 22 人(其中 2 名重傷、2 名輕傷、多名輕微傷),通過開設賭場非法獲利 60 餘萬元,通過收取保護費獲取現金、酒水、洗澡票等約 8 萬餘元。

2019 年 1 月至 5 月,楊某、楊洪某等 16 名組織成員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移送起訴至惠水縣檢察院。

2019 年 7 月,惠水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組織領導者楊某判處有期徒刑 20 年,對其他 15 名組織成員分別判處 12 年至 1 年 2 個月有期徒刑。2019 年 8 月 30 日,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通過對 16 名組織成員及緊密關係人的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進行查詢、凍結、扣押,共凍結資金 2600 餘元,收繳涉案資金 20 萬元,扣押海馬牌轎車 1 輛、五菱牌面包車 1 輛。一審判決判處 16 名組織成員罰金共計 12.5 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石阡 " 及時雨 " 20 人被判刑

2018 年 2 月 26 日,"2 · 26" 專案組立案偵查石阡縣周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經專案組偵查查明:

2013 年 12 月犯罪嫌疑人周某、黎前某等人共同出資 100 萬註冊成立 " 及時雨公司 ",公司成立後在未取得相關金融部門審批許可的情況下,周某等人採取擔保人擔保或抵押物抵押,簽訂借款合同利息與實際口頭約定利息不一致的形式私自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發放借款。

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犯罪嫌疑人周某以 " 貴州及時雨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及時雨公司)為載體、紐帶,籠絡、糾結他人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犯罪嫌疑人周某為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犯罪嫌疑人黎前某、丁某等 7 人為骨幹成員,犯罪嫌疑人鄢子某、徐大某等 10 餘人為一般成員。該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結構較為穩定,層次較為分明,有比較明確的分工,內部有約定俗成的紀律、規約。

同時,周剛等人為了樹立威信和惡名,為非作惡,多次實施了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先後有組織的實施了尋釁滋事案 29 起,敲詐勒索案 9 起,聚眾鬥毆案 2 起,非法拘禁案 2 起,開設賭場案 3 起,強制猥褻案 1 起,非法侵入住宅案 2 起,故意毀壞財物案 1 起,窩藏案 1 起,妨害作證案 1 起,致 2 人輕傷,1 人輕微傷,在石阡縣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給石阡縣人民群眾的工作、生活、生產帶來了嚴重影響。

2018 年 7 月 19 日,專案組正式對周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案立案偵查。於 2018 年 8 月 20 日偵查終結,同日 "2 · 26" 專案組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案的犯罪嫌疑人 23 人移送思南縣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經思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於 2018 年 12 月 13 向思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9 年 4 月 24 日思南縣人民法院已對此案一審判決,2019 年 4 月 26 日,思南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判決,主犯周剛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毛浪、周英吉、遊萬超、楊波、李超、鄢子祥等 20 人分別被判處十六年、十四年、十二、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19 年 8 月 28 日經銅仁市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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