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別大意!寧夏兩房東因這事被拘留!

家裡有房出租本來是件增加經濟收入的好事,但要是把房子租給了傳銷人員,可能收入沒了還要面臨重罰。

近日,賀蘭縣公安局主動出擊,辦理2起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報案,1起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責任,行政拘留2人,罰款1人。

租房別大意!寧夏兩房東因這事被拘留!


10月26日,賀蘭城關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賀蘭縣塞上雅居小區王某涉嫌明知承租人劉某等人利用出租屋長期從事傳銷違法犯罪而知情不報,且劉某已因涉嫌傳銷違法犯罪被賀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城關派出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10月29日,賀蘭城關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賀蘭縣安鑫花園房主胡某將房屋承租給石某,該房主未向相關部門進行備案,致使石某等人在該房屋長期從事違法犯罪,傳銷違法犯罪人員石某已被賀蘭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城關派出所依法對出租房屋房主胡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10月29日,賀蘭金貴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賀蘭縣興澤園房主劉某不履行出租人治安責任,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龍某之後,龍某夥同他人從事傳銷違法行為活動。金貴派出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劉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劉某表示悔過,並保證以後在出租房屋的同時一定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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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4日,賀蘭縣人民政府下文《賀蘭縣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的通告》。其中明確規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配合公安、稅務和房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房屋出租人應當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承租房屋的人員信息及出租房屋信息報送轄區公安機關,並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逾期未報送的,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四十四條等規定對房屋出租人給予處罰。

租房別大意!寧夏兩房東因這事被拘留!

這是全區首次對為傳銷活動提供場所的房東實施行政處罰。此外,對黨員和公職人員將自有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居住、使用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一律向縣紀委(監委)移交,進行問責處理。據悉,接下來賀蘭縣將採取一些新的打擊傳銷措施。

“作為房東,作為黨員和公職人員,有責任監督房客,防止其出現違法行為,否則必須承擔相應責任。”打傳辦工作人員說,房東一旦發現房客有明顯異常行動,必須要求房客停止或向公安部門舉報。這些違法行為不僅包括傳銷,還有無證經營、開設黃、賭、毒場所等。這種處罰行為是對房東進行一定程度的警告,保證其出租行為是“無害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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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賀蘭縣公安局堅持“打防結合、綜合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工作方針,積極落實“打、查、管、宣”四字要訣,強化打傳聯動,加大傳銷案件查處力度,發起打擊傳銷新攻勢,加強出租房屋管理,真正實現“以房管人”。


拒絕將房子租給涉傳人員!

讓他們失去最後的落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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