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為受處分幹部“復出”釐清制度軌道

甘孜州為受處分幹部“復出”釐清制度軌道

甘孜州為受處分幹部“復出”釐清制度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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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幫助這些同志“跌倒”

後重新站起來?

近 日

甘孜州委辦公室印發了

《甘孜州受黨紀政務處分人員重新啟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以下簡稱“辦法”)

甘孜州為受處分幹部“復出”釐清制度軌道

重要意義

《辦法》的起草是州委貫徹全面從嚴治黨、關心關愛幹部要求的一個充分體現,也是州委實事求是、客觀正確對待幹部和最大限度的激發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的又一次的重要舉措。

為切實加強對受黨紀政務處分人員的關心關愛,發揮執紀審查工作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

《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中辦發〔2018〕29 號)等規定,結合甘孜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全州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以下簡稱受處分人員)。其中,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政務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

本辦法所稱重新啟用是指幹部在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後,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任職、交流調整、平級轉任重要崗位和提拔等情形。

重新啟用工作堅持實事求是、依紀依法、保障權利、分級管理、協作配合、注重實效的原則,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受處分人員所在黨組織(單位)共同實施。

各級黨組織(單位)應切實履行教育管理幹部主體責任,加強對受處分人員的關心關愛。

(一)組織開展日常教育、管理、監督工作;按照《甘孜州受處分人員回訪教育辦法(試行)》,協助紀檢監察機關開展

回訪教育工作。

(二)受處分人員影響期滿後,就受處分人員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作出客觀評價,書面反饋給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並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

(三)其他按規定應當開展的工作。

受處分人員的重新啟用,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影響期已滿。

(二)在處分影響期內或處分期間,對所犯錯誤已深刻反省,改正錯誤的態度良好,工作表現積極,得到所在單位黨員幹部、群眾認可,且回訪教育被評為“好”。

(三)工作需要、有適合受處分人員發揮作用和特長的崗位。

(四)沒有影響使用的其他情況。

(五)符合幹部選拔任用的其他規定。

受處分人員的重新啟用,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前期考察評議。在計劃啟用前,所在單位應廣泛開展考察座談、民主測評,全方面掌握受處分人員現實表現情況。

(二)提出推薦建議。經所在單位集體研究,在徵求同級紀檢監察機構意見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重新啟用建議。

(三)深入瞭解情況。對符合重新啟用條件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深入受處分人員原工作單位或現工作崗位所在黨組織聽取黨員幹部、群眾的意見,重點了解受處分人員的現實表現和工作業績等。

(四)嚴格選任程序。對擬重新啟用的人員,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等幹部選拔任用相關規定執行。

(五)任職信息公開。對受處分人員的重新啟用,應結合實際,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內容包括受處分人員改正錯誤的態度、工作表現、重新任職的理由和程序等情況。

受處分人員符合上述第七條情形,相關組織在對其提拔任職、交流重用、評先評優、納入後備幹部人才庫等方面需要徵求黨風廉政意見時,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或參照《中共甘孜州紀委甘孜州監委機關辦理州管幹部人選黨風廉政意見工作辦法(試行)》執行。

各級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受處分人員重新啟用的管理。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作出的重新啟用決定,一律予以撤銷,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辦法由州委負責解釋。

本辦法涉及的事項,凡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同時我州還先後先後出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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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形成了四項機制

作為保護激勵幹部的

制度後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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