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編制不應忽視聯合體投標響應

招標文件編制不應忽視聯合體投標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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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偉 王平

聯合體投標具有雙重意義。從一般意義上來看,一是可以優勢互補、利用和整合聯合體各方的優勢力量,承攬單個單位難以勝任的招標項目;二是能夠以大帶小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招標公告、評審辦法和評分標準系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接受和支持聯合體投標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應當將它們作為編制招標文件的重點關注對象。

接受和支持聯合體投標是我國目前踐行的一項事宜,但現行制度對聯合體的規定均略顯粗略,可操作性不強,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聯合體投標這一規定的有效實施。應當承認,我國關於聯合體投標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完備與相關實踐經驗的積累不多有很大關係。相關理論和實務工作者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密切關注我國招投標實踐活動,不斷總結聯合體投標的經驗,並將它們上升到理論的高度,為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實際案例與理論支撐。

聯合體投標的形式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實踐經驗,聯合體的組成形式可以三個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一是以專業是否相同為劃分標準,可分為相同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與不同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二是以資質等級為劃分標準,可分為資質等級相同單位組成的聯合體與資質等級不同單位組成的聯合體。三是以組成聯合體單位的法律性質為劃分標準,可分為法人與法人組成的聯合體、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和其他組織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這是最基本的三種聯合體形式。如果從排列組合與可能性的角度觀之,以上三類最基本的聯合體形式還可以衍生出多種形式的聯合體。譬如,以上前兩類聯合體還可組合成專業相同資質等級不同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專業相同資質等級相同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專業不同資質等級相同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專業不同資質等級不同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儘管如此,在實務中最為常見的聯合體還是三種最基本的形式。

這裡,我們需要明確何為其他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的法律責任又是什麼這兩個問題。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將非法人組織與法人並列且單列一章,在其第一百零二條中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其第一百零四條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見,《民法總則》所稱的“非法人組織”指的是“法人”以外的組織,亦即《招標投標法》所稱的“其他組織”,此其一。其二,非法人組織僅有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此三類。其三,在法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非法人的其他組織在民事活動中以其財產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由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從這些內容來看,《民法總則》的制定與實施,較為可行地解決了人們長期爭論不休的一個理論與實踐問題,即哪些“其他組織”可以參與投標以及可以投標的“其他組織”的法律責任承擔。這一點,對於聯合體投標這一基本原則的落地生根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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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投標的意義

聯合體投標的意義可以從一般意義和特殊意義兩個方面來分析。從一般意義上來看,聯合體投標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作用或功能。一是可以優勢互補、利用和整合聯合體各方的優勢力量,承攬單個單位難以勝任的招標項目。譬如,洪湖市環湖綠道(一期)PPP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招標項目,在其招標公告中載明,本次招標範圍包括工程造價與工程監理兩部分,本招標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投標人應同時具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甲級資質和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顯然,該招標項目所接受的聯合體為不同專業的單位組成的投標人。二是能夠以大帶小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從《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四、五、六條的規定來看,支持和鼓勵聯合體參與政府採購系我國政府採購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落實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的一項重要措施。

從特殊意義上來看,聯合體參與招標契合當下國家提倡的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做法,可以倒逼和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有效開展。培育和推行全過程工程諮詢,這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工程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確定的我國工程監理行業改革發展的重點內容。作為監理企業而言,“全過程工程諮詢”的內涵是,監理企業在立足施工階段監理的基礎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務領域,提供項目諮詢、招標代理、造價諮詢、項目管理、現場監督等全部或部分業務的諮詢服務。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同時具有多種職能的單個企業並不多見,同時兼有兩種及以上資質的單個企業大多處於轉型建設階段,這也是全過程工程諮詢目前難以展開的一個重要原因。不過,這種形勢正好為聯合體參與投標提供了機會。反過來說,聯合體投標可以倒逼全過程工程諮詢業的推進。

招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招標公告、評審辦法和評分標準系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接受和支持聯合體招標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因此,我們應當將這些內容作為編制招標文件的重中之重,予以重點關注。

首先,要在招標公告中載明聯合體投標的相關內容。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這一點,大多招標項目都能做到。

其次,要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中載明聯合體的內容。聯合體的相關內容,主要涉及聯合體的資格條件、聯合體協議的主要條款此兩方面的內容。對於前一內容,《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與《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均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至於後一內容,即聯合體協議的主要條款究竟包括哪些條款?人們在這個問題的認識上則有所不同。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聯合體協議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聯合體各方的工作和責任以及聯合體各方應當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兩項內容,二者缺一不可。

最後,要合理設置聯合體的評審標準及其量分規則。如何為聯合體設置科學的評審因素及其評分標準,這是一道有待解決的難題。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實務的角度來看,單獨供聯合體投標的招標項目幾乎沒有。那麼,如何在同一個招標文件中設置既適合單個企業的投標人又可供聯合體的投標人適用的評審標準及其量分規則呢?

誠然,聯合體投標可以優勢互補,但可以互補的優勢決不應當包括企業信譽、榮譽與企業認證體系的獲得、流動比率等方面的共享。筆者認為,招標人考察的重點應當是投標人擬組建的項目團隊的實力與能力,而不是投標人的業績,更不是投標人的信譽、榮譽與認證體系的獲得與否和流動比率的大小。既然聯合體一方的信譽、榮譽或認證體系的獲得或流動比率不能為其他各方所共享,那麼,究竟該怎樣科學地設置評審標準呢?下面,提供一份筆者所在招標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編制的“湖北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課題研究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詳見圖表1),供大家參考。

本項目支持聯合體參與磋商。供應商必須具備土地規劃乙級及以上資格,這是本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資格條件之一。僅就聯合體的角度而言,這是一個允許由專業相同而資質等級不同的供應商組成的聯合參與政府採購的項目。應當說,該項目商務部分的評審標準設置較為科學、合理,既適合單位供應商,同時也適用於聯合體供應商,真正做到了優勢互補,將考察的重點放在項目負責人及其他人員的學歷,特別是學術成就和供應商的業績上,同時又避免了聯合體各方共享所謂的“信譽、榮譽”等其他不能共享事項的不足。

此外,筆者建議出臺相關的制度文件,就評審標準特別是有關聯合體投標的評審因素及量分要求作出較為全面而具體的規定,以規範和統一招標公告的內容和要求。(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採購報 作者單位:湖北天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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