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解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制度

哪些關係需要回避?如何迴避?近日,人社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及專家對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原標題:近日印發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明確 近親屬關係不得是同一事業單位上下級)

近日,中組部、人社部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明確建立統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制度,從迴避緣由、迴避程序、迴避事項和管理監督等方面,對事業單位人事迴避進行了全面規範。

迴避什麼?

——崗位迴避和履職迴避

“《迴避規定》規定了兩類迴避。”這位負責人闡釋道。

第一種是以親屬關係為界定標準實施的崗位迴避。這位負責人表示,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擬聘人員)之間具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第二種是以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係為主要界定標準實施的履職迴避。這位負責人具體指出,即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外請專家等相關人員,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等需要回避的履職活動時,如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係,則應當迴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評議、投票、評分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記者注意到,《迴避規定》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包括了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甚至是外請專家等人員。

“這是為了防止迴避制度出現‘死角’。”這位負責人透露,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為機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既有機關,也有事業單位、企業和群團組織,同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還涉及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這一特殊群體,構成複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延伸到哪裡,《迴避規定》就應覆蓋到哪裡。因此,《迴避規定》不僅限於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迴避,而是定位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所有相關方的迴避。”

如何迴避?

——既要規範又要靈活

在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李建忠看來,《迴避規定》的重要意義,在於它填補了公職人員迴避制度的最後一塊“拼圖”。

隨著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迴避制度陸續建立。其中,黨政領導幹部執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執行《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迴避暫行規定》。

李建忠說,事業單位迴避要求此前散列在聘用、考核、獎勵等文件相關條款中。這導致執行中存在標準不統一、操作不規範、寬嚴把握差距較大等突出問題。有的事業單位簡單參照《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用管理黨政機關幹部模式管理科研人員、教師、醫生等專業技術人員,影響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規範開展。而《迴避規定》的出臺,有利於規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推動人事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迴避規定》明確,崗位迴避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靈活執行。

“這一授權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況而設定的。”人社部這位負責人舉例道,如氣象、地震、海洋監測臺站等基層事業單位工作性質特殊,經常分佈於人跡罕至的高山、荒漠、海島,依靠夫妻、父子等人員數十年如一日長期堅守的情形比較常見;同時,文物修復、“小劇種”表演等個別專業人才稀缺,依靠家族傳承的情形也較多,有必要留出一定靈活把握的空間。(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作者: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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