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調解顯效率 當庭兌付解民憂

近日,神木法院劉豔芹法官受理了李某與王某、中華聯合財保內蒙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原告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經法院委託鑑定後構成九級傷殘。辦案法官劉豔芹通過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聯繫到被告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並與代理人互加微信將本案涉案材料通過微信拍照的方式發給代理人。在劉法官積極協調下,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全額賠償原告的損失。通過調解,被告王某同意對超出保險限額的損失按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並在法庭的主持下當庭向原告支付賠償金50000多元。

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出調解筆錄,由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先簽字然後將調解筆錄通過微信發送給保險公司代理人,其同意調解協議後,再將該筆錄通過法院專遞發給保險公司由其簽名蓋章後寄回法院。就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兩個快遞中得以化解。

隨著科技的進步,人與人的交流已突破了地域的束縛,此案中,辦案法官在遵循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新的信息傳輸手段,高效調解結案,及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也減輕了異地被告的應訴奔波之苦,提高了司法效率,可謂一舉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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