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總統是美國軍隊統帥,指揮所有武裝力量,但不可以對外宣戰嗎?

宣戰,國際解釋為一國向另一國通知或宣告終止兩國之間的和平狀態,轉入戰爭狀態。它的作用旨在說明進行戰爭的理由,使對方和中立國獲悉戰爭狀態開始存在。

美總統是美國軍隊統帥,指揮所有武裝力量,但不可以對外宣戰嗎?

不過在現今國際的很多小型戰爭中,尤其是美國發動的一系列戰爭中,交戰雙方並不會進入明面上的宣戰階段,而是直接發動軍事攻擊,這在很多國家看來都是典型的不宣而戰。那麼美國總統可以繞過國會不選擇而戰嗎?

美總統是美國軍隊統帥,指揮所有武裝力量,但不可以對外宣戰嗎?

查看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的關於總統的規定:“總統為聯邦陸軍,海軍和應召正式為聯邦服役的各州民兵的總司令,擁有委任軍官,統帥和指揮武裝力量的權利”,而在第一條第八款又明確了“將宣戰權授予國會”,因此,這就意味著總統雖然有權進行軍事調遣,但是對外宣戰還是國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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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總統繞開宣戰,採取不宣而戰是否能逃脫國會的管控呢?在一開始,這樣的空子的確是被美國總統尼克松運用了,又特別是尼克松總統發動越戰失敗以後,全國反對的聲音空前高漲,為此,在1973年11月,美國通過了《戰爭權力決議案》對總統的權利加以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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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將所有動用武裝力量的做法均納入需要國會同意的範圍;總統在動用武力之後必須在48小時內向國會做出報告;作出報告後,總統對軍隊的最長使用權為60天,國會已宣戰的情況除外;國會有權終止總統的部隊行動;要求總統在“可能的情況下”,對外國用兵前需要向國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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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面看,這個條約對總統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總統的發揮空間依然很大,現今美國總統的做法就是發動戰爭後,及時向國會提交報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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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會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會反對總統用兵,因此,提交報告在很多時候就成為了一種形式。特別是宣戰後,總統自主的權利就更大。那麼為什麼這些年來為什麼美國都選擇不宣而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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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原因除了國會希望對總統保留制約外,還有這些原因:首先,宣戰是一種正式宣佈由和平進入戰爭的狀態切換,對民眾的心理和經濟上都會帶來巨大的負擔;再者,宣戰需要非常充足的正當理由,而美國近些年來發動的戰爭均是以“反恐”名義發動的掠奪戰爭,因此名不正言不順。因此正是基於以上原因,所以總統選擇不宣而戰自然是最好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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