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對12名研究生作出退學決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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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对12名研究生作出退学决定(公示)

復旦大學2018-2019學年第二學期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中發現部分研究生存在學習年限屆滿未畢業或結業的情況。根據《復旦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復旦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2019年10月10日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對上述情況研究生予以退學處理(校批字[2019]251號)。

學校通過電子郵件、電話、郵寄等方式通知學生,但仍有部分研究生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退學決定。按照教育部第四十一號令要求,研究生院決定對上述學生採用公示方式送達退學決定書。公示期60天,自北京時間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公示期滿視為送達本人。退學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根據《復旦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第五十條、《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第十四條,學生對本處理決定不服,應當在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並提供處理決定書的副本。

复旦大学对12名研究生作出退学决定(公示)
复旦大学对12名研究生作出退学决定(公示)

根據《復旦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該校學碩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3學年,專碩一般為2至3學年;博士學習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3學年或4學年。本科直博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5學年。

但考慮到一些研究生可能存在特殊情況,學校提供延長學習年限機會,碩士研究生最長不超過5學年,博士最長不超過8學年。在《復旦大學學籍管理規定》中,校方細化了對學生予以退學處理的相關規則和流程。因此,此次對上述12名研究生的退學決定,是經過規範的程序所進行的。

研究生無法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一般有多樣原因。有的是因為不認真對待學業而遇到困難,有的是因為腳踏兩隻船而中途做出其它選擇。但不管怎樣,從校方角度來說,過度的寬限,必會造成學生培養質量和管理上的難題。

正常情況下,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發生某種問題,甚至是想退學,都應該主動向校方報告,而不應直接玩失蹤。但據復旦上述《公示》,“學校通過電子郵件、電話、郵寄等方式通知學生,但仍有部分研究生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退學決定”,這讓我們覺得這些學生未能表現出對學校的尊重。

復旦大學擁有較大體量的外國留學生,很多前來該校就讀的留學生都很優秀,就在近期,還有兩位外國留學生傑出校友榮獲上海市“白玉蘭榮譽獎”。

但不管怎麼說,做到內外公平、一視同仁,這種研究生管理方式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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