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的原理》哈耶克
經驗主義世界觀,在英國處於支配地位,
而唯理主義思維進路則在法國處於壓倒之勢。
這兩種完全不同的進路導致了實際上完全不同的結論,而這些結論之間的主要區別,由J.L.Talmon於晚近出版的一部極為重要的著作中做出了詳盡的闡明
他指出,“一方認為自生自發、及強制的不存在,乃是自由的本質,而另一方則認為自由只有在追求和獲致一絕對的集體目的的過程中方能實現”;
他還指出,“一派主張有機的、緩進的和並不完全意識的發展,而另一派則主張教條式的周全規劃(doctrinaire deliberateness);
前者主張試錯程序(trial and error procedure),後者則主張一種只有經強制方能有效的模式(an enforced solely valid pattern)”。
一如他所指出的,上述第二派的觀點實際上已然成了“全權性民主制”的淵源。
英國哲學家認為,制度的源起,並不在於構設或設計,而在於成功且存續下來的實踐(或者說“贏者生存”的實踐[the survival of the successful])。
他們的觀點可以表述為,“各民族於偶然之中獲致的種種成就,實乃是人的行動的結果,而非實施人的設計的結果”。
他們的觀點所強調的是,我們所說的政治秩序,絕不是一般人所想象的條理井然的智識的產物。
斯密等人的所論所言“解決了這樣一個問題,即被人們認為極有作用的種種實在制度(positive institutions),乃是某些顯而易見的原則經由自生自發且不可抗拒的發展而形成的結果,
——並且表明,即使那些最為複雜、表面上看似出於人為設計的政策規劃,亦幾乎不是人為設計或政治智慧的結果”。
“亞當•斯密與休謨、福格森及其他人所共同持有的上述對歷史發展進程的反唯理主義的洞見”,使他們得以最早理解各種制度與道德、語言與法律是如何以一種累積性發展(Cumulative growth)的方式而逐漸形成的,
而且還使他們認識到只有依據這一累積性發展的框架和在此框架內,人的理性才能得到發展併成功地發揮作用。
他們的論點,一是與笛卡爾的觀點完全背道而馳,因為笛卡爾認為,是獨立而先在的人之理性發明瞭這些制度
,二是與另一種觀點相反對,這種觀點認為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乃是由某個大智大慧的最早的立法者或一種原初的“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所建構的。
上述第二種觀點(即那種認為世界之所以能夠創建一新,完全是因為那些明智之人聚集起來經詳思精考而達成社會契約所致的觀點),可能是那些設計理論(design theories)的最具特色的產物。
這種觀點的最為精當的表述,可能是由法國大革命的大理論家Abbe Sieyes做出的,他曾主張革命(或共和)議會“要像那些剛擺脫自然狀態併為達致簽訂一社會契約而聚集起來的人那樣去行事”。
甚至連古代先哲對於自由的各種境況的理解,都勝於上述那種唯理主義觀點。西賽羅(Cicero)曾引證Cato的話指出,羅馬的憲政之所以優於其他國家的政制,乃是因為“它立基於眾多人的才智,而不是立基於一人的天才:
它是人們經過數個世紀的努力後才得以獲致的成就,而不是一代人努力的結果。
他指出,這個道理很簡單,一是因為歷史上根本不存在那種全知全能的天才,二是因為生活在一個時期的人,就是將他們的全部能力和智慧結合在一起,如果不能獲益於實際經驗的幫助和時間的檢驗,也不可能為未來的發展提供必要的基礎”。
因此,無論是共和的羅馬還是雅典——古代世界的兩個自由的國度——都不能為唯理主義者提供範例。
在笛卡爾這位唯理主義傳統的鼻祖看來,恰是斯巴達給出了範例:斯巴達之所以偉大,“並不是因為其每一部特定法律的優越,……而是因為所有這些法律都趨向於一個單一的目的,即那種由某個個人最早確立的目的”。
同樣也是斯巴達,成了盧梭、羅伯斯比爾、Saint-Just以及日後主張“社會”民主制或全權式民主制中的大多數論者的自由理想。
從上述種種觀念中,漸漸發展出一整套社會理論(Social theory);這種社會理論表明,在各種人際關係中,一系列具有明確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極其複雜但卻條理井然的,然而這既不是設計的結果,也不是發明的結果,而是產生於諸多並未明確意識到其所做所為會有如此結果的人的各自行動
這種社會理論第一次明確指出,一種顯見明確的秩序並非人的智慧預先設計的產物,因而也沒有必要將其歸之於一種更高級的、超自然的智能的設計:這種理論進一步指出,這種秩序的出現,實際上還有第三種可能性,即它乃是適應性進化(adaptive evolution)的結果。
唯理主義傳統假定,人生來就具有智識的和道德的秉賦,這使人能夠根據審慎思考而形構文明;
而進化論者則明確指出,文明乃是經由不斷試錯、日益積累而艱難獲致的結果,或者說它是經驗的總和,其中的一部分為代代相傳下來的明確知識,但更大的一部分則是體現在那些被證明為較優越的制度和工具中的經驗;
唯理主義的設計理論(rationalistic design theories)必定立基於下述假設:單個個人都傾向於理性行動而且個人生而具有智識和善。
相反,進化的理論則試圖表明,某些制度性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是以什麼樣的方式引導人們最佳地運用其智識的,以及如何型構制度才能使不良之徒的危害減至最小限度
在那些英國哲學家的眼中,人依其本性就是懶惰、放縱、短視和浪費的;而且只有透過環境的壓力,人的行為才會被迫變得經濟起來,或者說他才會習得如何小心謹慎地運用其手段去實現他的目的。
大凡認為一切有效用的制度都產生於深思熟慮的設計的人,大凡認為任何不是出自於有意識設計的東西都無助於人的目的的人,幾乎必然是自由之敵。在這些人看來,自由意味著混亂或無序。
相反,經驗主義的進化論傳統則認為,自由的價值主要在於它為並非出自設計的發展提供了機會,而且一個自由社會之所以能夠發揮其有助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自由發展起來的種種制度的存在。
如果對於業已發展起來的各種制度沒有真正的尊重,對於習慣、習俗以及“所有那些產生於悠久傳統和習慣做法的保障自由的措施”缺乏真正的尊重,那麼就很可能永遠不會存在什麼真正的對自由的信奉,也肯定不會有建設一自由社會的成功努力在。
這似乎很矛盾,但事實可能確實如此,因為一個成功的自由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將永遠是一個與傳統緊密相連並受傳統制約的社會(tradition-bound society)。
在唯理主義學派以外,許多偉大的自由倡導者都始終不渝地強調著這樣一個真理,即如果沒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自由絕不可能發揮任何作用,而且只有當個人通常都能被期望自願遵奉某些原則時,強制才可能被減至最小限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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