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6員工受傷,團體意外險拒賠34萬,憑什麼?

很多加工業或帶有一些風險的行業,老闆會給員工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後文簡稱‘團意險’),這種保險是由老闆出錢,被保人是全體的在職員工,保障的內容是這些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到了意外傷害而進行賠償、賠付的一種保險。

我們也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團意險基本上是老闆給員工的一種福利,而不能代替老闆來賠錢。但是我們強調了很多次的,關乎我們自己權益的保險知識,大家似乎並不怎麼在乎,更大的興趣在罵保險公司。

本文的案例講述的就是一個關於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引發的糾紛。

案例說保險:6員工受傷,團體意外險拒賠34萬,憑什麼?

真實案例始末

2015年、2016年江蘇省無錫市某公司均在涉案保險公司為310名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險,包括意外傷害保險、交通意外險、意外住院津貼、意外醫療險等 。其中涉案的徐某、林某、王某、羅某基本保額40萬/人;李某、周某基本保額50萬/人。

由於行業的特殊性,加上工人多,因此風險事故不可少。

前述6人先後因工作發生意外事故,其中徐某、王某、林某、李某周某均為工傷10級傷殘;羅某為工傷8級傷殘。6人傷殘後,均同公司簽訂了一次性傷殘買斷協議累計金額453750元,同時簽署了保險理賠權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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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

保險公司和投保公司就理賠發生了一些糾紛。

一、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中已經說明被保人保險傷殘賠付,其傷殘鑑定標準應該是按照保險行業《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6名被保人的傷殘評定均是按照工傷鑑定標準進行評定,兩個標準是有差異的。

二、投保企業表示其投保團體意外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減輕企業自身的經濟負擔,因此在職工受傷之後進行協調,並簽署了權益轉讓書。保險公司認為,投保公司混淆了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性質,減輕企業經濟負擔的應該是投保僱主責任險,而涉案的團體意外傷害險條款明確約定受益人與投保企業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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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雙方質證後,法院審理認為:

1、投保企業6名受傷職工系團意險的被保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6人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相關的賠償權益。同時6人也是投保企業的在職職工,工作受傷後,經調解後僱主企業對他們進行了工傷賠償。而6名受傷職工同時享有向企業和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的權利,且賠償的主體和依據並不相同。因此法院認為投保公司為減輕經濟負擔,保險公司賠償的理由不成立。

2、根據前述,6名職工因工作受傷,企業有對其進行工傷賠付的義務。不應以此為對價讓受傷職工向保險公司,主張商業保險賠償的權利。(意思就是,讓受傷職工找保險公司賠,公司不賠。)

3、涉案6名受傷職工因工傷保險賠付要求而按工傷鑑定標準評殘,而保險公司賠付則要求按保險業標準評殘。這是兩種不同的標準,現有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詞並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承諾可以按照工傷標準來進行賠付。

2017年4月7日,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企業34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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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很明顯,投保企業混淆了團意險和僱主責任險的區別。

團意險的投保人是公司,但是被保人卻是公司員工,因此我們一直說這是屬於一種公司給員工的福利保險。

僱主責任險,被保人是公司。保障的是發生了某些需要公司賠錢的風險,那麼由公司賠償的這部分,將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這兩種險種是有本質的區別。

2,我國的傷殘鑑定標準有好幾種,常見的保險業的鑑定標準,工傷鑑定標準,司法鑑定標準,其他行業還有不同的一些鑑定標準。而這些鑑定標準之間的差距產生了很多糾紛。

3,本案中,6名被保人要麼依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按照保險評殘標準評殘。要麼通過司法訴訟,“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要求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工傷標準或者司法鑑定標準,鑑定的傷殘等級,進行賠償。

4,本案中,企業的正確方式應該怎麼操作?和受傷員工協商,協助他們向保險公司理賠,然後對半分,一般的員工聽說工傷賠了,保險還能賠,都會配合公司的。根據前面說的,事實上,除去醫療費用因為公司已經賠了的緣故,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傷殘金、以及意外住院補貼都可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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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企業主混淆僱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的原因很簡單,團意險的保費更加便宜,並且理賠的手續不復雜。而僱主責任險保障範圍更廣,費率要高一些,賠付的手續複雜點。

因此很多企業主選擇保險時,往往會要求省錢、省心,因此選擇團意險。

不同的鑑定標準,鑑定結果是不一樣的。例如,保險業的傷殘標準只賠281種傷殘情況,所以就會出現,有傷殘等級,但是不在281項內而無法理賠。這時候就要爭取自己的權益,這種屬於標準的漏洞,通常法院都是支持保險公司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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