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歲老人多次猥褻7歲幼女獲緩刑 賠2萬能“從寬處理”?網友質疑“花錢買刑”

85歲老人多次猥褻7歲幼女獲緩刑 賠2萬能“從寬處理”?網友質疑“花錢買刑”

大連一名85歲老人在公共場所,以每次給5元為由,多次猥褻一名7歲幼女,在“補償”2萬之後,他獲得“諒解”。據媒體報道,今年9月,大連沙河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判決意味著,他不用服一天刑。而這2萬元的補償也引發民間對“花錢買刑”的質疑。法院認為:陳某某系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補償被害人2萬元並取得被害人諒解。“鑑於陳某某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

首先,《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在本案中,陳某某是在廣場附近實施猥褻並被當場抓獲,是不是屬於“公共場所”呢?如果這樣,本案的起刑點應該是5年,依《刑法》規定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適用緩刑,本案就不能適用緩刑。

其次,考慮到如實供述、補償2萬元的情節,該不該“緩刑從輕”呢?前不久,兩高等多部門協同發佈《意見》,其中明確:“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從陳某某的犯罪動機看,85歲的高齡尚且毫無廉恥,屢屢將魔爪伸向幼女,滿足自己變態的慾望。無論是從樹立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標杆來說,還是從保護當事幼女的身心健康來說,該不該從這個“寬”?可不可以依法“不從寬”?

此外,賠償是侵害人應做出的補償,不是施捨,不是“立功”。區區2萬塊錢根本無法彌補陳某某的行為對孩子造成的身心傷害。以上種種,還是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做出更精準的權衡。總之,對於某種惡劣的摧殘幼女的罪行,高齡、賠錢不該是輕判的“充分條件”,依法“不從寬”也是對法律負責。(搜狐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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