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老人多次猥亵7岁幼女获缓刑 赔2万能“从宽处理”?网友质疑“花钱买刑”

85岁老人多次猥亵7岁幼女获缓刑 赔2万能“从宽处理”?网友质疑“花钱买刑”

大连一名85岁老人在公共场所,以每次给5元为由,多次猥亵一名7岁幼女,在“补偿”2万之后,他获得“谅解”。据媒体报道,今年9月,大连沙河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判决意味着,他不用服一天刑。而这2万元的补偿也引发民间对“花钱买刑”的质疑。法院认为:陈某某系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补偿被害人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陈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首先,《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本案中,陈某某是在广场附近实施猥亵并被当场抓获,是不是属于“公共场所”呢?如果这样,本案的起刑点应该是5年,依《刑法》规定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适用缓刑,本案就不能适用缓刑。

其次,考虑到如实供述、补偿2万元的情节,该不该“缓刑从轻”呢?前不久,两高等多部门协同发布《意见》,其中明确:“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从陈某某的犯罪动机看,85岁的高龄尚且毫无廉耻,屡屡将魔爪伸向幼女,满足自己变态的欲望。无论是从树立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标杆来说,还是从保护当事幼女的身心健康来说,该不该从这个“宽”?可不可以依法“不从宽”?

此外,赔偿是侵害人应做出的补偿,不是施舍,不是“立功”。区区2万块钱根本无法弥补陈某某的行为对孩子造成的身心伤害。以上种种,还是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做出更精准的权衡。总之,对于某种恶劣的摧残幼女的罪行,高龄、赔钱不该是轻判的“充分条件”,依法“不从宽”也是对法律负责。(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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