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又袭警一男子被判拘役

【案情回放】

册亨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安某、何某到该镇某村开展危房改造调查工作。邹某在其家门口见到何某后,因危房改造指标事宜,对何某进行威胁,后被告人邹某某与张某也参与对何某的抓扯,后村干部到场制止。

当日13时许,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到达现场,对邹某、张某进行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行审查时,邹某某为阻拦民警带走其子邹某,挥拳对辅警黄某进行攻击、咬伤其右小腿,并与其他民警发生抓扯。经司法鉴定:黄某的右小腿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黄某受伤后就医,支付治疗费437元,被告人邹某某已赔偿。

近日,册亨县法院公开审结该起妨害公务罪案。判处邹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被告人邹某某表示悔罪,服判不再上诉。

【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在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又袭警一男子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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