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2019年11月1日上午,蛟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某等人涉黑一案。

蛟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其曾经因违法犯罪被处罚过的经历做资本,纠集其余被告人,在一段时期内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张某某一伙利用插手民间纠纷、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手段攫取经济利益,为其组织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通过打、砸、滋扰、恐吓、威胁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使天岗镇的人民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张某某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自2008年至2015年间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盗伐林木犯罪1起。

结合张某某犯罪组织于2015年便自行解散的事实,及张某某一伙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的谅解情况,本着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等人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盗伐林木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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