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舉報同案犯算立功嗎?

愛de蘋果樹


個人觀點。

1、這個得看情況,並非所有舉報都能成為立功。下面說一個近最辦理的案件中涉及立功情況的例子。

今年年初辦理一起團伙尋釁滋事案件,涉案嫌疑人共有8人,這8個並非全部一起涉嫌犯罪,而是較為固定的多次酒後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其中有一嫌疑人便反映到另外一名同案人員的另外一起與別人打架的案件,經調查確有其事,但是隻屬於一般違法案件,最終這舉報的線索並未認定是立功。

難道是因為同案不能相互舉報嗎?

當然不是。

2、要知道,人民法院認定“立功”行為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佈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來的。

此《意見》關於立功是這樣說明的:舉報要針對具體的犯罪事實,並且根據舉報的線索有助偵查機關偵破案件或是抓獲犯罪嫌疑人。

由上述可以看出,想要立功應當同時符合二個方面

(1)、舉報要真實且具體的說明大概情況的犯罪事實。這要需要說明的是犯罪事實,而非一般的違法事實,當然舉報人可能並不知道曉舉報的線索是否構成犯罪,只要經線索偵查能夠立案個人認為也是可以的。

(2)、舉報線索對偵查機關偵破案件有直接的幫助、或抓獲犯罪嫌疑人。這就需要舉報的線索較為準確的反映事件的時間、地點,涉案人員等情況。

上述案例中,因為他舉報的線索雖然真實,但是隻是涉及一般違法行為,並非能夠立案,個人認為這是此嫌疑人最終無法認定是“立功”行為人主要原因。

3、由上述《意見》可見,個人認為犯罪嫌疑人舉報同案人員也是可以作為“立功”行為的,只要符合立功的條件便可。立功如果能夠認定上是可以減刑的,當然也並不是那麼好“立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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