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銷售額概念和範圍
1、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上述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三)、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四)、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五)、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二、會計收入概念和範圍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中,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例如,工業企業製造並銷售產品、建築企業提供建造服務、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軟件公司為客戶開發軟件、諮詢公司提供諮詢服務等,均屬於企業的日 常活動。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當確認為收入。
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三、增值稅銷售額的確認: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
(1)、銷售貨物
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見圖(1)銷售貨物
(2)其他銷售行為
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見圖(2)其他銷售行為
四、會計收入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 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 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佈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通過會計準則的規定可以看出,只要客戶能夠對商品實施控制,並未來可從該控制中受益,企業則應該確認會計收入。會計收入的確認與控制權轉移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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