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軌道交通最嚴禁令來了!今後乘坐輕軌地鐵,這些東西不讓帶

11月6日,《長春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和禁止行為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由長春市公安局和長春市軌道交通集團正式聯合發佈實施。

該《通告》特點有三:第一,在依據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基礎上,結合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特點和實際進行編寫及修訂,對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的種類、數量予以明確,對各類禁止和限制行為進行明確規定,符合目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需要;第二,本通告較之前的安檢標準更為嚴格,並對可能存在糾紛和疑問的內容進行修訂並進一步說明,新版通告明確“禁止攜帶寵物、畜禽等活體動物(工作狀態的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因此市民若攜帶活體海鮮及各類觀賞活體動物,可自行選乘其他交通工具;第三,通告對於禁止和限制行為規範更加明確和嚴格,比如明確規定“禁止攜帶並使用滑輪鞋、滑板、電動車(含自行車、共享單車、摺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等進站、滑行、騎行、乘車”、“禁止放飛各類小型飛行器”、“禁止在乘車區(車廂內)利用車內設施或車體部件進行各類體育鍛煉活動”等。

同時,為了提升安檢工作水平和服務能力,軌道交通集團將長春軌道交通安檢分為三個級別,一級安檢為常規一般性檢查,二級安檢是在一級基礎上增加開包檢查比率,同時在安檢點增加安全檢查人員,三級安檢在二級的基礎上提高開包檢查率,並在付費區及車廂內開展抽查安檢;並對安檢等級確定、公告、實施以及具體執行標準等都進行了明確。

《長春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和禁止行為通告》部分內容規定較為嚴苛,但為確保長春軌道交通持續安全運營,為每天幾十萬乘客提供舒適、安全的乘車環境,希望廣大乘客予以配合,呼籲廣大市民嚴格遵守《長春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和禁止行為通告》,勿存僥倖心理,切莫在車內、站內進行違規行為,共同為長春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盡一份力。

附:

《長春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和禁止行為通告》

一、自即日起,乘坐長春市軌道交通進站乘車禁止攜帶以下物品(見表一);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險品的乘客直接責令出站;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表一: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編號種類內容

1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仿真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戒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雙節棍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7、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軍、警人員除外(須持有相關證件)。

2爆炸物品類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3弓、弩和管制刀具1、匕首;

2、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含美工刀及刀片,單獨刀架除外)。

4、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陶瓷刀具、屠宰刀、斧子、鋤頭、武術刀劍(運動員比賽使用除外);

5、除上述要求外,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4易燃、易爆物品1、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一氧化碳、氟利昂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

2、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丙酮、乙醚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自燃物品;

3、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紅磷、發泡劑H等遇水燃燒物品;

4、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高錳酸鉀、氯酸鉀、雙氧水等易燃液體;

5、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

6、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7、氣球

5毒害品劇毒化學品,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有害生物製劑,傳染病病原體、醫療廢物等危險物質。

6腐蝕性物品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二、攜帶下列物品乘坐軌道交通工具,不得超過2件(含2件);攜帶的超限物品,站方不予保管,乘客可選擇離站換乘其他交通工具或自棄超限物品進站乘車。

1、酒類:白酒(累計不超過2公斤且包裝完好)。

2、髮膠、衣領淨、摩絲、光亮劑、殺蟲劑、空氣清新劑、香水、花露水、洗甲水、指甲油(累計不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打火機(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油);安全火柴。

3、其它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

三、禁止下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1、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識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2、損壞列車、隧道、軌道、路基、橋樑、車站等設施設備;

3、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供電系統、防護監視系統;

4、毀損、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識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識以及防護監視設備;

5、非法攔截列車或者在軌道上丟棄物品、放置障礙物;

6、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識的區域;

7、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杆、閘機、機車、安全門等;

8、阻礙安全門、屏蔽門、列車門關閉,強行上下車、衝搶行為;

9、在通風亭、冷卻塔外側十米內堆放物品,或者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範圍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物品;

10、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築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及放置易燃物和無關器材;

11、在售票區未經安檢越過工作人員進出口、出站閘機處傳遞物品;

12、未經運營單位允許,在付費區和非付費區拍照、錄像;

13、其他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四、在車站和列車內,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一切商業行為和推廣行為;

2、隨意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3、堆放雜物或者停放車輛,長時間遠離攜帶物;

4、亂用、佔用無障礙電梯;

5、在非付費區拍照、攝錄,持危險物品、器具接近工作人員出入口;

6、非乘車人員(含送站人員)在站內長時間逗留;

7、乞討、賣藝、躺臥、踩踏車站及列車內的座椅;

8、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使用明火、吸菸、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等廢棄物;

9、攜帶重量、體積超過《長春市軌道交通乘車規範》規定的物品進站、乘車;行人及車輛穿越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平交道口時,禁止攜帶、搭載整體高度超過3米的物品;

10、攜帶易汙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的物品進站、乘車;

11、攜帶寵物、畜禽等活體動物(工作狀態的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

12、在乘車區(車廂內)利用車內設施或車體部件進行各類體育鍛煉活動;

13、攜帶並使用滑輪鞋、滑板、電動車(含自行車、共享單車、摺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等進站、滑行、騎行、乘車;

14、放飛各類小型飛行器;

15、其他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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