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线索 陈年积案终化解

2019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侬某一同坐在红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双方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侬某全额履行了拖欠的承包费用及利息给付义务,一件历时21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1996年12月15日,张某将其位于元阳县南沙“坝头”(地名)五亩多的香蕉地承包给侬某,约定承包期限四年,承包费28000元,并约定承包费用分期给付,即1996年12月15日付3000元、1996年12月30日付4000元、1998年5月20日付11000元、1999年2月1日付10000元。承包人侬某付清了第一、二次承包费共计7000元后,从1998年5月20日起就不再按合同支付承包费用,张某多次向侬某催要无果后双方发生争执,张某于1998年向红河县人民法院阿扎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侬某支付11000元承包费及利息,并终止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阿扎河法庭判决由被告侬某支付原告张某承包费11000元及利息,终止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承包地归还原告张某。判决生效后,被告侬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张某于是向红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提供线索  陈年积案终化解

2019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侬某正在建盖房屋,执行干警立即查询了被执行人侬某的财产情况,发现侬某妻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后随即采取了冻结措施并恢复执行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中,双方对应支付的11000元承包费用没有异议,但对利息的给付金额有较大的分歧,申请执行人张某认为被执行人侬某拖欠承包款11000元至今有21年,应承担银行利息7000余元,被执行人侬某只愿意给付承包款11000元,不愿承担利息。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教育下,被执行人侬某对自己的行为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表示理解,同意支付张某承包费、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共计2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执行法官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诚信教育,对被执行人侬某拖欠承包费用的事实进行了批评教育,一件历时21年的执行积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红河县人民法院 塔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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