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職業放貸人高息放貸!法院判決:無效!

職業放職業放貸人高息放貸!法院判決:無效!

近日,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首次認定職業放貸人放貸行為無效。

  2014年初,開辦農業公司的黃某以建高溫大棚需要資金為由,向柳某、仝某借款40萬元,雙方約定月息4分。仝某在扣除一個月的利息1.6萬元後,向其實際支付借款38.4萬元。半年後,黃某又向二人借款230萬元,月息還是4分,仝某扣除一個月的利息9.2萬元後,向其支付借款220.8萬元。

  在兩筆借款中,黃某均寫下了借據。其中,在第二筆的借據上,雙方還約定,到期未還本金者加收3%滯納金。拿到借款後,除了借款時被預扣的利息之外,黃某按月息4分向柳某、仝某支付兩筆借款的利息共計117.6萬元。2015年5月之後,黃某未再支付利息。

  在向黃某多次追要借款無果後,2019年6月,柳某、仝某將黃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償還其借款本金270萬元及利息。庭審中,被告黃某提出,二原告屬於職業放貸人,所涉借款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應當予以保護。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間,柳某、仝某分別單獨作為原告在該法院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數各為7起,涉案標的額分別為1369.4萬元、95.1萬元。柳某、仝某作為共同原告在該法院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數為9起,涉案標的額為2890.2萬元。

  法院認為,二原告單獨或者共同作為債權人,多次向多人出借資金,利率從月息2%至5%不等,涉案標的額4000多萬元。二原告的出借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出借資金數額大、利率高,符合職業放貸的法律特徵。二原告應認定為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業放貸人,其放貸行為無效。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黃某償還原告柳某、仝某借款本金155.9萬餘元及相應利息。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管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民間借貸利息一定要按法律規定標準來執行,且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據承辦法官介紹,放貸行為無效,借貸雙方對於利息的約定也同時無效,但借款本金應當返還。本案中,由於二原告實際出借了資金,被告應按年利率6%向二原告支付資金佔用費。扣除借款期間被告應支付給二原告的資金佔用費後,被告支付的其他款項應折抵借款本金。(記者趙紅旗 通訊員陳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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