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巨頭,為何不能旗幟鮮明地反對“二選一”?

今年電商雙11,還沒開場就被來了個“下馬威”,十數家電商公司被集體在杭州約談,購物狂歡可以搞,但不能還像以前一樣亂搞了,先抬價後降價虛假降價、逼迫商家二選一等,干擾價格和市場秩序的行為,會被嚴格禁止。

電商巨頭,為何不能旗幟鮮明地反對“二選一”?

其實,大約從三四年前開始,每逢618、雙11等電商節日前被約談,就已經是各地監管部門的“規定動作”了,電商造節不可能回到最初缺少監管的野蠻生長狀態了,這也是《電商法》出臺的大背景。

官方的態度很明確,電商“二選一”、先漲價後降價,這些雙11慣用的套路,今年不能再玩了。

這次約談,至少有三點矛頭直接指向了雙11的一些根深蒂固的“潛規則”:

1、電商直播誇大宣傳

今年大火的電商直播也被重點點名了,因為明眼人早就看出來了,因為網紅薦貨的廣告沒有經過廣電部門審核,本來就行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這些網紅電商直播可以說是虛假宣傳、誇大宣傳的重災區。

年初,吳曉波IP帶隊喊話,全國都在大搞私域流量電商,但不管私域流量再怎麼玩,只要涉及到推薦商品那也是“廣告”,是廣告就得遵守《廣告法》。但你去看看現在的電商直播,就知道有多少網紅是法盲了,真要追究起來,李佳琦、薇婭、辛巴、李湘,差不多可以一鍋端了。

電商巨頭,為何不能旗幟鮮明地反對“二選一”?

2、逼迫商家“二選一”

按理說,逼迫商家“二選一”究竟是不是平臺的一種自我保護行為,這個話題沒有任何的討論空間了,只能適應規則,因為“約談”中已經給定性了——電商“二選一”違法。

但具體違反哪條法律,其實《電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好,《反壟斷法》也罷,你很難找到一條明確的法條有這樣的規定說,不許電商平臺“二選一”,但它的確是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所以電商企業只需要做到一點就好——適應並遵守。

對於“約談”後的反應,歷年都是電商企業負責人會各自或集體表態支持,但今年約談後,似乎電商企業反應平平,目前還沒看到一家企業承諾會重視約談中提出的問題,甚至對於“二選一”違法的問題,主場玩家們也罕見地選擇了不吭聲。

電商巨頭,為何不能旗幟鮮明地反對“二選一”?

3、先抬價後降價

“不打五折能叫雙11嗎?”2018年以降,雙11“打五折”早就已經深入人心了,這也可以說是雙11玩家們的規定動作。

但今年雙11電商五折的這個規定動作,可能要“流產”了,因為電商法禁止先抬價後降價的虛假價格行為,“約談”也已經明確說明了。

和圖書等明碼固定標價不同,很多電商商品價格是可以動態調整的,這也是商家“先抬價後降價”、搞虛假價格的根本邏輯,如果按照日常的銷售價格打五折搞雙11,估計有百萬商家得要哭爹喊娘了。

從市場反應來看,在“電商直播虛假宣傳、逼迫商家二選一和先抬價後降價”三者當中,關於“二選一”問題的爭議是最大的:

1、 先看阿里的態度,阿里巴巴基本上認為媒體熱炒的“二選一”是個偽命題,壓根就是競爭對手的炒作手段,邏輯是平臺與商家是合同契約關係,雙11是稀缺資源,平臺和商家會按照商業的邏輯進行“雙向選擇”,而商家在不同平臺之間做出選擇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市場行為。

2、 京東和拼多多的態度都是反對“二選一”,畢竟兩家都因此受過傷,2017年最嚴重的的時候,數十家服裝知名品牌的旗艦店被逼退出了京東平臺消失,入駐拼多多的格蘭仕更是被二選一逼到了對簿公堂的地步,所以,兩者主要是因為利益考量而在反對二選一。

要說“二選一”,其實並不是電商的發明,而是2012年“3Q大戰”的產物,當時是要用戶在騰訊QQ和360保鏢中做出選擇,但它只是非常短暫的一種非理性行為,雙方最後都做了妥協,市場很快回歸了正常。

但令人沒有想到的是,此後“二選一”被電商平臺發揚光大了,成為了連續多年存在的一種電商節日促銷的爭議性“規定動作”,而且這種爭議,連續五六年都沒有停歇,直至今年被有關部門嚴厲禁止。

商業向心力實驗室認為,利益歸利益,規則歸規則,電商巨頭們基於利益的考量不能成為挑戰規則的籌碼,更不能為了爭對錯而混淆是非,玩文字遊戲,同時也不能因為自己是受害者就把二選一上綱上線,電商巨頭們,應該跳出純利益思維,從社會效應的角度正確認識“二選一”的商業倫理和市場公平問題,並應該旗幟鮮明地反對一切擾亂政策市場秩序的“二選一”,市場是你們的,也是大家的,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就是汙染了電商共同的蛋糕。退一步講,如果做不好雙11這個節日,就都別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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