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整建制農轉居轉非過程中農民權益維護分析

律師簡介

中師律師觀點 | 北京市整建制農轉居轉非過程中農民權益維護分析


方月柱

北京中師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執業證號:11101201410502699

專業領域:行政訴訟、一般民商事訴訟

社會任職:中國律師協會會員

方月柱律師,執業數年辦理了大量徵地拆遷等行政案件,並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專業於集體土地房屋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違法違章建築拆除補償、公司企業拆遷補償等。能夠運用深厚的法學功底、嚴謹的邏輯思維能力,豐富的辦案技巧及良好的溝通能力,創造性的為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為當事人實現利益最大化。在承辦具體案件中,對案件細節把握到位、精準。以專業為基準,結合以往經驗,短時間內抓住案件突破點,扭轉補償談判局勢,為當事人爭取更多談判協商的籌碼。用法律這門工具腳踏實地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整建制農轉居轉非過程中農民權益維護分析

作為一名北京本地的行政訴訟律師,隨著北京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近幾年身邊就發生著整建制的農轉居轉非,現針對整建制農轉居轉非過程中農民權益維護主要問題進行歸納總結。整建制農轉居轉非的首要原則是合法行政原則。如果整建制的農轉居轉非不是嚴格執行法定程序或者缺乏農民的主動參與、真正的民主決策,那麼可以說即使整建制的農轉居轉非本意是是好的,也會在執行中“變了味兒‘‘。本文我們主要討論農民權益維護問題。

一、整建制的農轉居轉非與徵地轉居安置的異同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徵地徵地轉居安置屬於法定的,由於徵地導致的被動的轉居,法律依據比較充分,相關爭議法律救濟途徑比較完善。而整建制的農轉居轉非是以行政機關(以鄉鎮基層政府為主)為主導的主動城市化轉居安置,法律依據相對並不充分,相關爭議法律救濟途徑也是探索之中,北京市相關參考法律文件有《北京市整建制農轉居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鄉結合部地區50個重點村整建制農轉居有關工作的意見》等。

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產處置工作是整建制的農轉居轉非前提條件

參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鄉結合部地區50 個重點村整建制農轉居有關工作的意見》,實施整建制農轉居的重點村,必須完成重點村拆遷任務,做到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產處置工作與整建制農轉居同步。由此不難看出,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產處置工作,是整建制農轉居的前提條件,是充分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應有之義。現實中如果村務長期不公開透明、存在集體土地違法違規出租等情況,就會導致不能實施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產處置工作,這樣的情況下“帶病“整建制農轉居將會給農民未來的權益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風險,農民的財產權益(土地收益)將無從保障。

三、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產處置工作沒有落實的情況下,實施整建制農轉居將導致農民土地權益被剝奪的巨大風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此可見,如果村集體土地所剩無幾,那麼整建制轉居是對農民有利的,如果村集體還有大量土地,財產權益(土地收益)還沒有落實到農民個體,那麼農民土地權益就會有被剝奪的風險。

四、整建制農轉居可能存在農民轉居後負擔增加的情況

依據《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範圍:(二)男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女年滿16週歲不滿50週歲,且無其它基本醫療保障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勞動年齡內居民);但現實中,存在農民轉居後負擔增加的情況,例如,北京市大興區某村,農村自謀職業勞動力整建制轉居前可以自己每年繳費三百多元參保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整建制轉居後就不能參保,只能每月一千多元自己繳納保險,生活負擔陡然加重,而這一點相關行政機關在整建制農轉居前是沒有告知的。

五、整建制農轉居可能存在民主決策程序不合法情況

整建制農轉居過程中不管是村集體費用的使用還是重大事宜的決定都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決策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等重大事項必須召開全體村民大會,共同投票決定重大事宜,而現實中存在以村民代表會議代替全體村民會議的情況,遇到類似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法律措施。

六、結束語

整建制農轉居是在城市化進程中的探索,上述五點也只是整建制農轉居中存在問題的一部分,只有在維護好農民利益的情況下,才能獲得更好、更和諧的城市化進程,只有在程序上尊重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才能把維護農民利益落實到實處。

法規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十九條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相應的農村村民應當同時轉為非農業戶口。應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數量,按照被徵用的土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該村人均土地數量計算。應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人口年齡結構應當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口年齡結構一致。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十二)完善徵地補償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佈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徵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徵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使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徵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徵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提出建立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性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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