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糾紛7成涉食品保健品 無理由退貨非"無條件"

  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網絡購物典型問題,88%案件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

  網購糾紛近七成涉食品保健品

  “雙十一”網購高峰即將到來,作為管轄網絡購物糾紛案件的北京互聯網法院昨日上午召開“網絡購物典型問題新聞通報會”,對該院成立一年以來網購糾紛的相關情況進行了通報。其中,近七成網絡購物糾紛因購買食品和保健品引發,數碼產品、家居服飾類產品緊隨其後。會上法院還發布了這一年來網購糾紛的典型案例,並給出相應提示。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發生在電商平臺上的糾紛隨之產生。成立於2018年9月9日的北京互聯網法院,對發生在互聯網上的網絡購物糾紛等享有管轄權。昨天上午,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了一年來受理的網購糾紛情況。

  近七成糾紛來自食品保健品

  根據通報,截至2019年10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收案42099件,其中網絡糾紛案件4838件,佔比12%,收案量位列所有類型案件的第二,其中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4624件,佔比96%,互聯網購物產品責任糾紛214件,佔比4%。

  通報顯示,網絡購物糾紛案件共結案3939件,調解及調解後准予撤訴案件共計2185件,佔比約55%。同時,針對該類案件判決上訴率不超過10%,一審服判息訴率高。

  根據法院通報,網售食品、保健品類案件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佔比近七成,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問題需要關注。這其中非法添加食品原料、假冒食品、未經授權或者過期使用商標等情況較為突出,進口食品銷量上升,但各國監管標準存在差異,引發產品質量訴訟的情況也較為集中。

  此外,嬰幼兒相關食品質量問題亟須關注。主要表現為:嬰幼兒食品中非法添加配料;嬰幼兒配方食品作為特殊食品,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未標註或者標註不實;以及兒童食品未作適齡限制聲明,或未對兒童不宜使用的食品進行標註等。

  電商平臺涉訴量相對集中

  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網絡購物糾紛中,電商平臺涉訴量相對集中。其中,京東商城、淘寶、微店、轉轉、亞馬遜、寺庫、蘇寧易購、拼多多等電商平臺的涉訴案件數量佔比較高,這也與電商平臺的住所地、經營模式、交易規模等密切相關。

  此類案件的原告99%為自然人,其中男性佔比較高,與女性的比例為4:1;年齡結構方面,20歲至40歲區間年齡段的人群佔法院立案數量最多,佔案件總量的87%,體現出中青年群體購買力強,網絡購物活動參與度高的情況。

  同時,原告遍佈全國29個省份,主要來自湖北、廣東、河北。被告則主要集中在北京、廣州、浙江和江蘇四地,這與四地經濟發達、賣家數量多、交易活躍有關。

  網購糾紛案件中,訴訟標的額普遍較小,大標的額案件少。從訴訟標的額來看,88%的案件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少量案件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涉訴商品集中在食安領域是訴訟標的額較低的主要原因。

  買家賣家均存在不當之處

  北京互聯網法院通過梳理發現,傳統電子產品引發訴訟的原因包括未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二手產品質量問題及不依法履行三包義務等。化妝品、家居服飾方面,則存在配方成分違法、特殊類型化妝品如美白、祛斑類產品未取得相應的資質,以及過期化妝品仍在流通等問題。此外,服裝家居產品方面,假冒品牌服飾,以假冒國際知名奢侈品牌服飾、知名運動品牌服飾情況較為常見。

  在糾紛買賣雙方的權責方面,商家和平臺容易引發糾紛的原因是:商品信息發佈不當、虛假廣告糾紛多發;優惠規則解釋模糊、易引發價格欺詐;不履行發貨義務、擅自變更或者取消訂單;物流配送不規範、責任分擔不清晰以及因“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認知不同,引發糾紛。

  北京互聯網法院發現,部分消費者在網購活動中存在一定問題。比如濫用退貨權利,將“無理由”退貨理解為“無條件”退貨,在破壞商品二次銷售條件的情況下堅持無理由退貨,往往容易引發爭議。此外還有部分消費者惡意差評、商品評論信息不實的情況,法官提醒,使用過激言辭和不文明用語惡意發佈差評,情節嚴重可能構成侵權。

  案例1

  限時免單活動規則引爭議

  張某在被告周某經營的網店購買某品牌的運動鞋一雙。促銷活動稱,當日0點、10點、22點後第一名付款的顧客免單,經諮詢被告客服,客服回覆“以付款時間為準”。

  張某於0點下單,卻發現其並不在免單名單之中,被告辯稱免單時間“以下單時間為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在限時免單活動中設定的規則為“以付款時間為準”,而原告的付款時間確實在先。原告在購買涉案產品時參與被告的限時免單活動,在原告付款時間在先的情況下,被告未按照規則認定其為被免單人,屬於違約行為,判決支持了原告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

  建議:經營者在設置優惠規則時應對其使用條件、適用主體等進行詳盡、清楚的規定,杜絕企圖通過規則適用不明確而逃避履行義務的行為。消費者應詳細瞭解促銷規則、商品詳情和真實價格,明確優惠規則適用條件並留存證據,謹慎下單,理性購物。

  案例2

  無理由退貨並非“無條件”

  楊某通過某商城購買了一部手機,該商品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楊某收到貨後發現手機屏幕刺眼,故申請無理由退貨。被告稱拆封商品不能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直接關閉退貨申請,拒絕退貨。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理由”退貨並非“無條件”退貨。對於不同的商品,“完好”的標準亦有所區別。對於手機這類商品,消費者拆封、開機,才能確認商品的品質和功能,且拆封後不會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故單純的包裝拆封,不能成為網絡商品銷售者排除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理由。此案中,原告對手機進行激活,產生了數據類使用痕跡,涉案產品不能再作為新機銷售,價值貶損較大,貶值損失由網絡商品銷售者承擔將導致消費者與網絡商品銷售者之間利益失衡,導致不公平,故未支持原告退貨的訴訟請求。

  建議:經營者應當進一步細化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條件,在商品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註該商品是否適用該制度,給消費者以提示。消費者應當理性維權,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需保證商品“完好”,不得濫用這一權利惡意退貨。

  案例3

  滿減大促賣家拒發貨賠錢

  王某購買一件男裝,使用滿299元減200優惠券及店鋪滿減等其他優惠,實際支付不足11.39元。被告稱收到大量訂單,庫存不足,與平臺協商後不發貨,賠付買家訂單金額的30%。王某主張退還貨款並賠償其損失額共計278.2元,其中包括貨款216元,運費10元,店鋪滿減額43.2元。被告主張已將貨款及賠償款共計29.04元退還給王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與王某訂立合同後長時間內未發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王某可主張解除合同。賠償損失額226元扣減已退還王某賬戶29.04元,被告應當賠償王某196.96元。

  建議:經營者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取消訂單。在各種購物促銷季,經營者應綜合評估自身的庫存數量以及經營實力等因素,避免無法按約定履行合同,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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