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貓雙11數據亮眼背後:京東、拼多多、唯品會決定“圍毆”它

天貓雙11數據亮眼背後:京東、拼多多、唯品會決定“圍毆”它

每逢電商大促的關鍵性競爭節點,“二選一”就成了大戰前夕的“標配”動作,年年上演,永不落幕。與過往不同的是,今年這場“預熱戰事”不再僅限於平臺間的口水戰,而是上升到了司法層面。

據媒體報道,拼多多、唯品會兩大電商同日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請,請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對阿里巴巴天貓的訴訟。這或許意味著,京東、拼多多、唯品會三大電商平臺聯手參戰,就“二選一”爭議在司法層面上對天貓進行“圍攻”。

紛爭再起 三巨頭先後發聲

今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案件管轄權異議裁定書,該裁定書涉及京東起訴天貓的“二選一”訴訟案。

據澎湃新聞報道,今年9月中旬,京東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請,請求通知唯品會、拼多多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9月底,唯品會及拼多多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遞交申請,請求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加入訴訟。唯品會、拼多多認為,兩家公司也是天貓重要的競爭對手,且在同一相關市場,受到“二選一”影響,因而“京東天貓案”的處理結果對兩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該報道指出,無論是京東、拼多多還是唯品會,與騰訊均存在股權關係,這可被看作是騰訊系電商對阿里的“圍攻”。

“二選一”紛爭再起,阿里、京東、拼多多三方此前均對該問題先後發聲。

10月14日,阿里巴巴集團市場公關委員會主席王帥曾發微博稱,所謂“二選一”就是常態化的碰瓷,令人生厭。本來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也是最樸素的商業規則,不願配合某些企業進行炒作,“腿好總被蚊子咬”。

次日,京東副總裁宋暘在朋友圈發文表示,相比起之前矢口否認,公開承認自己進行過二選一是一種進步。我們欣賞這種態度和自省的精神。二選一受傷最深的根本不是京東,是那些沒日沒夜為生活奔波忙碌的商家。

10月20日,在烏鎮互聯網大會上,拼多多聯合創始人達達在接受新浪科技等採訪時表示,商家對於“二選一”的容忍已經繃緊至極限,拼多多對電商行業生態趨勢的判斷是“共生共贏”,強權無法持續,共生才能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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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發聲 將開展反壟斷調查

11月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杭州召開“規範網絡經營活動行政指導座談會”,召集阿里、京東、蘇寧、拼多多、唯品會等20多家電商平臺企業參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司長梁艾福表示,互聯網領域的“二選一”、“獨家交易”是《電子商務法》明確禁止的行為,也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將對各方反映強烈的“二選一”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

座談會上,京東相關負責人表示堅決抵制“二選一”,絕不限制商家在其他平臺做促銷活動。拼多多相關負責人稱遭遇“二選一”壓力。

阿里巴巴相關負責人沒有明確提及“二選一”。她表示:“因為規模效應,我們與優秀商家合作,給消費者提供最優的消費體驗、最低的價格,同時平臺向這些商家提供最好的流量資源,形成多方受益的格局。但總有一些競爭對手對這種獨家合作模式進行惡意闡述,這是一種惡意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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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強迫性質VS正常競爭?

對於“二選一”是非問題,司法人士也有不同看法。

據法制日報報道,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佔領認為,無論是促銷期間“二選一”還是平時,電商平臺限定商家都是沒有合理理由的行為,要求商戶退出其他平臺的行為本身就具有強迫性質。

北京師範大學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維維認為,“二選一”作為平臺之間爭奪稀缺的優質商家資源的一種競爭行為,更應該屬於一種經濟學的概念。商家有選擇平臺的自由,平臺也有權利選擇合作的商家。如果雙方之間合同的達成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完成的,平臺也不存在強迫交易等行為,“二選一”就應屬於正常的市場競爭行為。

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看來,“二選一”規制的基本法律框架以合同為軸心。“二選一”有避免過度競爭和資源浪費的積極效果,但也會有一定的排斥競爭影響,競爭法對此是否進行干預需審慎權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指出,電子商務法第35條獨立於競爭法的市場規制條款,該條為法律適用預留了較大自由裁量空間,需遵循個案分析與利益平衡原則對合理與不合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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