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卸貨肇事,貨車為何賠償?

近日,如皋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審判庭審結一起因叉車卸貨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最終判定由承保貨車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傷者各項損失計1.4萬餘元。

2018年6月14日傍晚,胡某駕駛車輛從停靠在路邊由馬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上卸貨,與餘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餘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餘某分別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事發時,馬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由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後餘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馬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42304.46元。審理中,餘某與叉車駕駛員胡某就交強險限額外的賠償達成調解協議,胡某賠償餘某10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事發時胡某駕駛的車輛系“叉車”,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3.8條規定,叉車不屬於機動車範疇,故而不適用“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規定。而貨車駕駛員馬某雖在本起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但其駕駛的貨車投保有交強險,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餘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最終判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餘某各項損失計1.2萬餘元;餘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因馬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衡定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25%賠償2000餘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引言中規定“叉車不屬於道路機動車輛”,第3.8條規定“輪式專用機械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是指有特殊結構和專門功能、裝有橡膠車輪可以自行行駛,最大設計車速大於20km/h的輪式機械,如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但不包括叉車”。因此,事發時胡某駕駛的“叉車”不屬於機動車範疇,故而不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

而貨車駕駛員雖然只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但事發時貨車依法投保有交強險,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餘某的損失應先由承保貨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再由胡某和馬某按責賠償。( 冒麗 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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