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勞動合同法:公司隨意降薪,是否違法?

公司隨意降薪違法嗎?

是的。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2019勞動合同法:公司隨意降薪,是否違法?

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的崗位、薪資與公司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考核相關,那麼當公司經營狀況下降或員工業績考核不達標時,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實行相應的調崗降薪。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規定,無理由對員工實行調崗降薪,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

1、《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有關的公司在工資方面沒有單方面解決的法律規定,所以此類行為肯定違反了有關的法律規定,一旦發生第一時間與公司進行交涉,如果無法合理的處置,最好的辦法就是提請勞動仲裁,最終仍舊無法解決,最好的辦法就是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

公司如何降薪才合法?

用人單位調崗降薪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2019勞動合同法:公司隨意降薪,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由此可見,調崗與降薪是對勞動合同中條款的變更。用人單位若調整員工的崗位、工資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雙方達成協議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否則,未經員工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及工資福利待遇。

另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2項及《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員工不勝任工作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調整其工作崗位,並且可據“崗變薪變”原則調整員工的工資。前提條件是單位應對“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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