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計生”修例後:民警薛銳權的超生“冒險”

一紙文件,結束了薛銳權20年的從警生涯。2018年12月29日,位於廣東省雲浮市公安局六層樓的620辦公室裡,44歲的薛銳權被當眾宣讀了雲浮市公安局的處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經研究決定,辭退薛銳權。理由是“不符合當前計生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作為雲浮市公安局下屬某支隊副支隊長,薛銳權自1999年從北京體育大學畢業後,便進入雲浮市公安局工作。面臨辭退處分的當下,其33歲的妻子謝崢玲生產在即。在此之前,薛銳權已經是三個孩子的父親,除了和前妻育有一女外,他與現任妻子謝崢玲還有一名8歲的兒子和3歲的女兒。

薛銳權沉默著聽完了這份決定書。收拾好所有處分材料,走出辦公室,關上車門,一人悶坐許久。

四個月後,2019年3月21日,在雲浮市第一小學任教的妻子謝崢玲,在產下女嬰的第60天,被雲浮市云城區教育局予以行政開除處分。

兩人也曾計劃流產,以規避原地方計劃生育條例中“超生即辭退”的風險。但2018年5月,廣東省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改,廢止該條款。

薛銳權夫婦決意“冒險”——在不被辭退的前提下,承擔未知的行政處分,生下腹中三胎。

現在,“冒險”失敗了。11月3日,薛銳權將自己的經歷訴諸文字,發表在微信公眾號上,引發“因超生被辭退”是否合理之爭。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曾推動全國多地地方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在他看來,這本質上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沖突的結果。他告訴新京報,體現在薛銳權夫婦的個案中,該衝突甚至難以藉助法律渠道解決。如若部門規章中關於計劃生育的陳舊規定得不到修改,法律衝突依舊,三胎生育之爭仍會復現。

广东“计生”修例后:民警薛锐权的超生“冒险”

謝崢玲和孩子在海邊遊戲。受訪者供圖

意料之外的“政策外三胎”

事實上,這個“超生”的“老三”是薛銳權夫婦計劃外的孩子。

2017年9月,時任雲浮市公安局下屬某支隊副支隊長的薛銳權應中國公安大學邀請,前往北京進行為期一年的授課活動,他和妻子因此分居北京、雲浮市兩地。

次年的五一勞動節假期,薛銳權返回雲浮和家人短暫相聚後,當月月底,在北京的他接到妻子電話,電話裡謝崢玲告訴他自己懷孕了。

33歲的謝崢玲當時正是雲浮市第一小學的在編教師,若生下第三胎,按照此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薛銳權和妻子謝崢玲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超生意味著被開除或被解除聘用合同。

“上有老下有小”,同時擔負著撫養兩名小孩和照顧四位老人的重擔,夫妻倆不敢輕視處罰,2018年5月30日,確認懷孕後不到一週,謝崢玲便向學校請假前往醫院諮詢流產事宜。

流產計劃原定在當年的6月3日。流產手術之前,夫妻倆看到一則新聞——《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超生即辭退”條款的廢止。

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修改。修改後的條例降低了超生罰款,而最大的改變是——原條例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被刪除,修改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修改,廣東省並非孤例。此次修例背後,是2017年5月,由北京大學、上海財經大學、浙江財經大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4位學者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早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包括廣東在內的部分省份的地方立法中有關“超生即辭退”的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為糾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隨意突破法律規定,建議對地方立法中增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的規定予以審查。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是當時提出審查建議的起草人之一。“職工因超生被辭退”作為法學界長期關注的議題,王全興發現,關於超生給予紀律處分引發的糾紛很多,常有勞動者訴至法院,而不同法院之間廣泛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超生違反的是公民對國家的義務,應繳納社會撫養費,但並不違反作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義務。而勞動紀律作為勞動過程中的行為規則,是給予紀律處分的基礎,勞動權則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受到限制。”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

這四位學者在蒐集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後,歷時2個月撰寫形成審查建議稿,遞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17年9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廣東省、雲南省、江西省、海南省、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發函,建議對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地方性法規中關於“超生即辭退”等類似的嚴厲控制措施和處罰處分處理規定作出修改。

其後,不到兩年時間裡,福建、貴州、廣東、江西、海南以及遼寧、雲南七省人大常委會先後對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了相應修改。

這一系列調整,被視作是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重大變革,使得曾在多地施行數十年的職工“超生即辭退”規定成為歷史,併為媒體廣泛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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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銳權一家五口在雲浮市的家中。受訪者供圖

頻繁的“思想工作”

2018年6月3日這天,薛銳權和妻子通過新聞及時捕捉到了該信息,生下三胎的念頭在夫妻倆心裡冒了頭,謝崢玲“消了流產假”。為核實和預估風險,薛銳權第一時間把電話打到了自己戶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我想找到一個對口的單位來承認這個條例”,薛銳權回憶,因為沒有收到正式的文件,當時在地方街道辦事處和計生部門,薛銳權都未能獲得確切回覆。

夫妻二人找來最新修訂的條例細細研讀,翻看媒體報道,尋找專家釋疑,“每天都在不停地搜索計劃生育政策、三胎政策”。

越來越多的信息向二人釋放出了好兆頭。

2018年7月18日,為統一勞動人事爭議裁審法律適用標準、規範裁審程序銜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中第十三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雖然沒有完全放開三胎,但是也釋放了一個不會嚴厲懲罰的信號”,薛銳權確信,“生三胎是違規的,是需要在單位面前承認錯誤的,但是處罰有一個保底——最嚴厲的措施已經刪除了”。

2018年9月11日,妻子謝崢玲的單位將二人政策外懷胎的情況函告雲浮市公安局時,雲浮市公安局首次瞭解到這一情況。

據薛銳權回憶,7月將情況告知學校時,學校並未表現出明顯的反對態度。當妻子謝崢玲把新的政策精神和計劃生下三胎的決定告知所在的雲浮市第一小學領導時,校方不但態度緩和,還對其表示恭喜。

新京報記者致電雲浮市第一小學,該校工作人員在電話中稱對此事並不知情。在後來雲浮市云城區教育局對謝崢玲作出的開除處分決定書上,說法和薛銳權並不一致。該文件稱,雲浮市第一小學為促使謝崢玲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校長、分管副校長及相關工作人員分別於2018年6月19日、20日,9月7日、11日找到其做思想工作。

但薛銳權說,自該年10月開始,與此前“相安無事”狀態不同,雲浮市公安局與雲浮市云城區教育局先後派出工作小組20次要求二人作出“補救措施”——墮胎。

“不墮胎就辭職,也警告我將來孩子讀書上學都會受影響”,薛銳權說。儘管此前對可能面對的行政處分有心理準備,但當反對的聲音出現時,薛銳權夫婦還是有些措手不及。

隨著謝崢玲產期臨近,壓力與日俱增。頻繁的“思想工作”甚至一度影響她的正常教學。一次日常的授課時間,校領導在教室門口朝內厲聲喊道:“謝崢玲,出來!”她不得不中斷講課,離開教室接受“訓話”。

懷胎6月,薛銳權不止一次地感受到了妻子的腹中胎動,“我們必須要把這個孩子生下來,我感覺到她是個生命了!她在動的時候就好像在說:爸爸,你不能不要我”。

2018年11月,薛銳權前往雲浮市云城區衛生健康局再次確認三胎生育政策。據其當時拍攝的視頻顯示,人口與計劃生育辦公室吳主任告訴他,可以把孩子生下來,但是會影響工作調動、評優和提級。薛銳權事後把該答覆轉達至單位,希望藉此向單位解釋當前計劃生育的最新精神,“希望單位依法依規遵照司法程序處理此事”,但最終未被採納。

广东“计生”修例后:民警薛锐权的超生“冒险”

薛銳權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學期間,給外國訪學團講解抓捕技術。受訪者供圖

爭執“超生辭退”

讓夫妻二人始料未及的是,“冒險”生產的代價比預期來得快,也更慘重。

“屢教不改”、“故意拖延”、“拒不採取補救措施”、“認為國家的計生政策會有所變化甚至會在2018年底或2019年初前放開生育三胎”、“堅持實現其生育第三個子女的願望”……這些行為被視為夫妻二人政策外強生第三個孩子的表現,被記錄在案,並呈現在其後下發的處分決定書上。

2018年12月21日,雲浮市公安局督察支隊對薛銳權做出停止執行職務的決定,八天後,他被雲浮市公安局正式辭退。2019年3月21日,妻子謝崢玲被雲浮市云城區教育局開除。

新京報記者就薛先生被辭退一事致電雲浮市公安局政治處,對方拒絕了採訪請求,之後電話均無人接聽。

對於薛先生妻子謝女士被學校開除一事,雲浮市云城區教育局負責管理計生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員證實,謝女士生三胎,是被學校開除的主要原因。至於具體情況,該工作人員表示不便透露。

雲浮市云城區衛健局一工作人員則向新京報證實,對於超生家庭,“公職人員會有處分,但不會開除。”

此前,對超生所面臨的“行政處罰”,二人曾多次作出預估:被撤職或被降級,那麼意味著收入減少,壓力增強。但“辭退”和“開除”的處分規定從未在其想象範圍內。

二人困惑,根據2018年5月31日發佈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定,明確刪除“超生即辭退”的規定,即使是接受行政處分,但“辭退”並不屬於“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法定行政處分任意一種。除此之外,薛銳權也認為,對妻子的開除處理過重,違背了國家政策精神,而自己在孩子出生前就被辭退也違反法律程序。

2019年3月至6月期間,他先後向雲浮市委組織部、雲浮市教育局提出申訴,但均得到的是“維持雲浮市公安局決定”、“雲浮市教育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9月6日,薛銳權自擬起訴狀向云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因被認定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可訴行政行為,法院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窮盡所有救濟申訴渠道未果,11月2日,薛銳權將自己的遭遇訴諸文字,發表在微信公眾號上,引發眾議。

11月3日,曾參與調查處理該案件的雲浮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除了超生問題,薛銳權被辭退還涉及因其超生帶來的一系列衍生問題。

11月7日,雲浮市公安局就薛銳權被辭退的決定作出《情況通報》,其中指出,薛銳權作為民警和公務員,明知妻子政策外懷孕仍執意生育四孩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局對其多次教育仍無轉變,認定其已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

在薛銳權獲取的《公務員申訴案件答辯書》(簡稱“答辯書”)和開除決定複核書中,雲浮市公安局和云城區教育局也分別就對二人辭退、開除決定作闡述。

答辯書中提到,薛銳權沒有“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符合規定中可以予以辭退的情形。其中還指出,按照《廣東省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紀律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也可對薛銳權依法予以行政開除,但“辭退”僅是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而被開除者終身不能成為公務員,鑑於薛銳權在警局工作多年,遂對其作辭退處理。

對於謝崢玲的行政開除處分,云城區教育局的複核決定書中顯示,其依據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以上答覆薛銳權並不認可。就其所指出執法程序問題,雲浮市云城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曾在電話中答覆新京報記者,“處罰是由工作單位作出”。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衝突

關注到薛銳權的三胎超生糾紛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專家委員梁中堂稱,“這其實是超生當事人和其工作單位間的糾紛”,梁中堂介紹稱,過去涉及超生人員的處理,一般由地方計劃生育委員會或衛計委作為執法機關介入,而在該糾紛案中,“由單位堅持對超生作處罰,是比較少見的,屬於特殊個案”。他同時指出,男方在超生三胎出生前、未形成超生事實時就被處理,的確不符合程序。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也認為,“這樣的辭退與開除決定,與2018年5月31日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刪除‘超生即辭退’的政策精神是不符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持相同觀點。他認為,云城區教育局和雲浮市公安局就職工超生問題做出辭退和開除處理,在適用相關法律時,未能與現有的生育政策、憲法以及修改後的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緊密結合。這種機械地執行法律法規的做法,其實是對過去“超生即雙開”陳舊規定的延續。其不僅侵犯當事人的勞動權,也與憲法所保障的人權相沖突。

在研究該案例後,王全興教授發現,就薛銳權夫婦“因超生被辭退”是否合理之爭,本質上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相沖突的結果——當地方性法規《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2018年刪除“超生即辭退”的規定後,省政府辦公廳的規範性文件“規定”、人社部規章“暫行規定”仍舊延續著自2012年以來對超計劃生育人員“過時”的處罰規定。

他認為,“規定”與地方性法規牴觸,在該案例中無效。而其妻子依據“暫行規定”被開除,這之間的衝突無法通過司法渠道解決,只能依照《立法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王全興稱,此案例在現行程序法中存在法律救濟渠道缺失。

薛銳權夫婦的遭遇,在雙方單位中都屬首例。但王全興教授強調,如若《廣東省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紀律處分規定》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關於計劃生育的陳舊規定不作修改,法律衝突依舊,三胎生育之爭仍會復現。

201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公佈,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梁中堂說,在其看來,薛銳權的遭遇,一定程度上也是該過渡階段的產物。

文/新京報記者 魏芙蓉 王瑞文 實習生 鄭丹 編輯/陳曉舒 校對/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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