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討工資時,如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催討工資時,如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諮詢:

楊某是一名小企業的行政工作人員,單位至今已拖欠她半年的工資未有付款,為了追回工資,她決定根據"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原則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他的同事則告訴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那麼,勞動者催討工資時,應當如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律師解答: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按照以往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貫徹“仲裁前置”的原則。具體而言,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的程序,對於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所以,一般勞動爭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可能會導致勞動者維權的時間變很長。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既不必申請勞動仲裁也不必提起訴訟,而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有利於便捷,快速的解決勞動者的報酬爭議問題。

同時,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該規定與《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有所不同,勞動合同發規定可以申請支付令的僅限於“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情形,而且是不經過任何程序直接申請支付令;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範圍較廣,涉及“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多個方面,同時限定申請支付令的前體條件是對上述事項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因此,對上述兩種申請支付令的法定情形應該注意區分。

對於申請支付令的有關問題做如下的簡要解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具備如下幾個條件:

(1)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是金錢或有價證卷;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經到期且數額確定;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當然,還需要相應的證據支持。法院依法做出支付令並送達後,如果債務人(用人單位)未在15日內提出異議,支付令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用人單位)在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無論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人民法院都應當裁定終結監督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此時,可以另行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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