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採礦產資源刑法如何規定?礦業律師告訴你後果很嚴重(上)

盜採礦產資源刑法如何規定?礦業律師告訴你後果很嚴重(上)

非法採礦罪,作為涉及礦業領域在刑法調整範圍的罪名,是針對破壞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追究其刑事責任。樹人礦業律師將通過上下兩篇為大家介紹盜採礦產資源行為及其法律後果,本篇僅對法律規定進行闡述,在下篇中將為大家介紹兩個案例。

盜採礦產資源,即非法開採礦產資源。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不法分子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視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從事盜採礦產資源的違法活動。這樣的行為不僅破壞了礦產資源開發經濟秩序,侵害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極易造成礦產資源的浪費和生態環境的破壞,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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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一直嚴厲打擊盜採礦產資源的行為,那麼,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盜採”行為的呢?盜採礦產資源又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呢?

關於盜採礦產資源行為的界定和處罰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我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中,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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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的構成


只要具有以下行為之一即構成非法開採礦產資源: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包括下列情形:

(1)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2)採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3)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4)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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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劃礦區”,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民經濟建設需要和資源分佈情況,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審查、批准,確定列入國家礦產資源開發長期或中期規劃的礦區以及作為老礦區後備資源基地的礦區。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經濟價值重大或者經濟效益很高,對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性、戰略性有重要影響的礦區。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黃金、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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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的法律後果

根據非法開採礦產資源情節嚴重程度不同,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責任主體需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及刑事處罰責任。

1、行政處罰

盜採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機關是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關於行政處罰的金額,行政處罰機關一般依據如下規則確定:“賠償損失”的賠償數額根據直接財產損失和礦產資源的損失程度確定;“沒收違法所得”的違法所得數額按照銷售憑據確定,沒有銷售憑據的,按照決定行政處罰當時、當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不得扣除開採成本;“罰款”的標準為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

2、刑事處罰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非法採礦行為的刑事處罰為:
《刑法修正案(八)》頒佈以前,《刑法》對非法採礦罪刑事處罰的規定為: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也就是說在《刑法修正案(八)》頒佈以前,構成非法採礦罪必須滿足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且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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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這一條件,改為只要具備前述任何一種盜採礦產資源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即構成非法採礦罪。至於什麼情況構成“情節嚴重”,還有待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目前在實踐中,司法部門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來界定盜採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如破壞的資源量、是否引發安全事故、環境破壞的嚴重性等等。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另外還規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雖然《刑法修正案(八)》頒佈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不再是構成非法採礦罪的必要條件,但是作為衡量盜採行為是否“情節嚴重”的標準之一,該司法解釋仍然具有參考意義。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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