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點連發兩起車禍 死者竟是同一人……真凶到底是誰?

關於交通事故的新聞,媒體天天都有報道,每次出了事故都會讓人感嘆不已,畢竟世事無常,誰也不知道下一個莫名其妙中招的會是誰,然而今天我們要給大家講的案例確實有點蹊蹺。

今年夏天,在某地發生了兩起交通事故,然而這兩起事故撞的那位受害者竟是同一位,這究竟是什麼情況,當時發生了什麼呢?讓小編給您詳細敘述。

同一地點連發兩起車禍 死者竟是同一人……真兇到底是誰?

案例回顧

7月20日,是一個雨夜,大概在夜裡1點40分左右,司機張某駕駛汽車外出送貨,在沿快速路第二條車道向北行駛時,在張某車輛左前方正常行駛的出租車突然開始減速,隨即張某行駛的車輛也開始減速,緊接著張某發現第一車道有車輛停在那裡,而自己前方地面上有一個不是很清晰的黑影,此時的張某緊急踩剎車,可是由於路面溼滑張某的車完全沒有剎住,直接向右側轉向壓到了前方的黑影。直到車停住後,驚魂未定的張某趕緊下車查看,才知道自己壓到了人。

同一地點連發兩起車禍 死者竟是同一人……真兇到底是誰?

原來,張某壓到的是一個行人,一個誤入高速路的流浪漢。這個流浪漢在橫穿高速路走到第二車道時,被第一輛正在第二車道行駛的汽車撞倒,流浪漢直接被第一輛車撞到了第三車道上,而第一輛汽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便停在第一車道。為防止意外,這輛車的駕駛員在傷者前兩三米的位置處放置了兩個小盒子,而盒子是不反光的,在下雨天是很難辨識清楚的。於是,張某所駕駛的車輛就發生了文章開端小編講述的那一幕。

事後據張某說,第一車碰撞行人後4分鐘16秒張某再次與行人發生碰撞。這短短的4分鐘的時間,第一車駕駛員完全沒來得及設置警示標誌提示後方車輛。他簡單放置的兩個盒子,張某覺得距離並不在可以剎車的範圍之內。

那麼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張某又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讓我們看看懷向陽律師怎麼說。

律師支招

同一地點連發兩起車禍 死者竟是同一人……真兇到底是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死者系遭到兩次撞擊後致死,需要通過屍檢報告確定致死原因,如果是第一次撞擊後死亡,第一個肇事司機負事故次要責任,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二位司機雖負事故主要責任,但並未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無法區分系哪次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兩位肇事司機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屍檢報告顯示系第二次撞擊導致被害人死亡,而第二位司機又被認定為負事故主要責任,則會涉嫌交通肇事罪。

同一地點連發兩起車禍 死者竟是同一人……真兇到底是誰?

依據當事人張某的描述,從本案的細節來看,定第二次交通事故的貨車司機也就是當事人張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還是值得商榷的。

一、第一次撞擊發生後,肇事司機只在距離被害人兩三米左右放了兩個不反光的盒子,導致當事人張某無法及時發現前面發了交通事故並採取制動措施。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機動車上路行事前必須配備三角警告牌,但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後,第一位肇事者並未擺放機動車專用三角警告牌,而只是擺放了兩個箱子,三角警告牌具有反光塗層,方便夜間辨識,而普通的兩個箱子不具有反光性,在高速公路上夜間行車時無法被辨識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本案中,第一位肇事司機僅僅將兩個箱子放在距離被害人兩三米左右,導致第二位司機無法做出反應發生第二次交通事故。

二、第一位肇事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後,將車停在第一車道上並試圖攔停第二車道的出租車進行求助,當事人張某當時駕車在第三車道行駛,張某看到第二車道的出租車減速後,也採取了減速措施,而後才發現正向的三車道路上擺有箱子,但因第二車道出租車減速,已經無法併線至第二車道進行避讓,如果併線就會發生追尾,避無可避之下只能撞上前面的箱子。

三、因為第一個司機將箱子和被害人擺放過近,阻擋了當事人張某的視線,只能看到箱子看不到被害人的情況下,張某以為自己撞的只是箱子。

四、事發時為凌晨1點40分,剛下過雨,路面溼滑,張某在發現前面有障礙物時,在第二車道有車輛阻擋無法併線的情況下,如果向右急打方向很容易出現側滑甚至翻車的危險,所以只能採取制動措施。

五、兩次交通事故中間間隔四分鐘時間,第一位肇事司機完全有時間拍照,並將被害人轉移至安全區域,但該司機僅僅是將箱子放置在被害人兩三米處,回到自己車輛一側去攔截出租車求助,第一肇事司機未盡到應盡的保護義務,是第二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綜合以上五點可見,對於第二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系因第一位肇事司機沒有積極搶救受傷人員,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誌,且在第一車道攔截車輛影響通行,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當事人張某並沒有超速,也及時採取了制動措施,並無明顯過錯,懷向陽律師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認定有誤,第一位司機應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對此懷向陽律師表示,即使《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二位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也未必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法發(1992) 39號)第4條: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責任大小的證據,但並非唯一的確認責任證據。人民法院可在審理過程中通過舉證、質證、認證或者調查來查明案件事實,決定是否採信《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論,公正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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