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三舊改造過程涉訴的具體原因和規律

廣東省的三舊改造政策,肇始於佛山市

2007年6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加快推進舊城鎮舊廠房舊村居改造的決定及3個相關指導意見的通知》,拉開三舊改造的序幕。

2010年4月9日,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保發展保紅線工程--2010年行動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積極穩妥推進“三舊”改造、城市土地二次開發試點工作,總結成功做法,積極引導城鎮建設節約集約用地。該文件的出臺,既是對廣東省肯定了對三舊改造的模式肯定,又把這一模式推向了全國。

廣東省內潮州、梅州、江門、中山、韶關也相繼出臺地方性政策,對當地三舊改造進行指導。

本報告關鍵詞為“三舊改造”,旨在全面蒐集廣東省(除深圳市外)的訴訟案例,從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刑事訴訟三個角度,探求三舊改造過程涉訴的具體原因和規律,以此幫助三舊改造所涉各方,在改造過程中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有效協調各方的利益。

本文為廣東省(除深圳)“三舊改造”(訴訟篇)的行政訴訟部分。

一、一審駁回起訴率及原因分析

01 一審駁回起訴率

1.案件審級分佈

探求三舊改造過程涉訴的具體原因和規律

行政案件依上述搜索時間和關鍵詞,篇數為97件案件審級分佈,一審案件51件,二審案件43件,再審案件2件,非訴審查案件1件。

2.一審駁回起訴率

探求三舊改造過程涉訴的具體原因和規律

一審案件有51件,裁判結果中,駁回起訴案件有26件,全部駁回訴訟請求的有18件,其他有7件。

02 一審駁回起訴原因

探求三舊改造過程涉訴的具體原因和規律

一審駁回起訴案件共計26件,因原告不適格駁回起訴的有17件,因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的有2件,因不屬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駁回起訴的有7件。

1.原告不適格分析

三舊改造過程中,存在許多徵地行為,導致土地的性質及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等權利主體發生變更。

17件案例的共同點:被告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時或之前,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所指的土地或土地上的房屋不享有或已喪失所有權或使用權。因而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不具備原告資格。

2.被告不適格分析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第六款規定:“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個案例中,第1件是錯誤地以非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第2件因政府機構調整,原告沒有以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不屬受案範圍分析

因不屬於受案範圍駁回起訴的7件案例,具體而言分別是下列情形:

(1)涉案《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性質為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協議,不屬行政訴訟受理範圍;

(2) 預徵地階段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的審批,所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標準只是徵地實施部門與被徵地單位進行徵地補償協商的依據,並不具有單方強制性,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最終補償數額應以徵地補償雙方達成的協議或其他有權機關確定的補償數額為準。該審批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3)行政賠償訴訟沒有事實依據;

(4)涉案事實需行政複議前置(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5)超過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有2件;

(6)鄉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指導、支持和幫助行為不屬行政審判權限範圍。

二、三舊改造中開發商的稅務信息是否應公開?

總 結

稅務信息屬於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行政機關經徵求第三人意見不願公開的,如不存在不公開會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應不予公開。

本問題以“三舊改造-廣東省-行政”為關鍵詞搜索結果中的案由為“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件中,選擇(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112號、(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79號、(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80號、(2015)佛中法行終字第121號基於同一事實、兩個審級的4個案件為分析樣本。

上述4案圍繞同一個事實展開:

原告方原居住房屋位於拆遷片區,開發商的開發行為導致其居住房屋被拆遷。原告認為徵地拆遷環節中開發商惡意炒地,低價買入,高價轉出,中間鉅額差價本應支付給拆遷戶。於是向廣東省地稅局和國稅局分別申請公開開發商的納稅明細,以證明其確實惡意炒地。被告書面徵求第三人意見後做出不予公開上述信息的答覆。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探求三舊改造過程涉訴的具體原因和規律

上述案件為涉第三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開訴訟案件。法院重點審查以下信息:

1.原告向被告申請的信息是否屬於被告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2.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於納稅人的涉稅保密信息;

3.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對原告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是否產生實際的影響。

首先

法院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於2008年4月2日發佈的《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系列文件的通知》(國稅發(2008)35號)中《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確知原告向被告申請的第三人稅務信息不屬於稅務機關應主動公開的範圍。

其次

法院依《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是指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採集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涉及到納稅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確知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

再次

法院調查了事實,認定開發商的投資開發行為只是通過市場競爭方式參與到片區改造項目的投資建設,其納稅情況與原告房屋被拆除不具有實際關聯性,未對原告生產、生活、科研產生實際影響。

綜上

法院認為原告申請信息屬第三人商業秘密,被告徵求第三人意見後,第三人不願公開,且該信息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因此,被告不予公開的答覆合法,駁回原告訴求。

三、三舊改造中相鄰權人的知情權

總 結

1.三舊改造中相鄰權人有知情權;

2.“三舊”改造方案中的地塊容積率、擬改造情況屬於改造方案的基本要素信息,需要利害關係人充分知曉以保障自身的權利利益,不屬於商業秘密;

3.因“三舊”改造方案中可能涉及商業秘密而整個不予公開,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該問題以(2016)粵2071行初761號、(2017)粵20行終384號圍繞同一事實的兩個審級案件分析。

案 件 事 實

原告同方頤和幼兒園是舊廠房地塊[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07)第易210197號]的相鄰關係權利人,現原告懷疑該地塊登記權利人慾借“三舊”之名搞高層商業建築,將嚴重影響原告及在讀兒童合法權益。因此向本地市國土局申請公開該第三人的2014年8月22日之前“申請‘三舊’改造的方案”及實施情況。市國土局認為原告所申請的第三人2014年8月22日之前“申請‘三舊’改造的方案”中改造地塊的容積率、年產值及擬改造情況等信息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及商業秘密,經徵詢第三人意見後不予公開;而方案實施情況不屬於行政機關履行職權所做的信息,不屬於應公開範圍。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具體行政行為並無不當,駁回原告訴求。

二審法院認為,市國土資源局以“三舊”改造項目方案涉及第三人商業秘密為由不予公開整份方案,理據不充分。市國土資源局應公開除第三人商業秘密以外的“三舊”改造項目的方案信息,且改造地塊容積率及擬改造情況屬改造方案基本要素信息,原告作為第三人“三舊”改造項目地塊相鄰權屬人,有權知悉除商業秘密外的方案信息。

四、三舊改造中村集體自行拆遷安置補償行為,不屬於政府徵收行為

總 結

1.三舊改造中,村集體自行改造並負責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復建地塊改造後作為復建回遷使用的,不屬於政府徵收行為;

2.行政機關應村集體的申請,對村集體自行安置補償工作向拆遷工程範圍內單位及個人做出的公告,不創設新的權利和義務,不屬於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本問題分析樣本為“三舊改造-廣東省-行政”關鍵詞項下“行政複議”案件中(2017)粵71行初450號、(2017)粵行終1435號基於同一事實兩個審級的案例。

五、《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公佈前,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效力及性質

總 結

1.公民與行政機關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公佈前簽訂的,應為其他行政協議,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2.行政機關為了儘快解決回遷戶歷史遺留問題承諾的補償,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3.被拆遷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以雙方簽訂的行政協議內容為準。行政機關與第三人(競拍人)約定的如何執行回遷選房方式不約束行政機關與被拆遷人。

本問題分析樣本為(2015)韶湞法行初字第22號、(2016)粵02行終7號基於同一事實的兩個審級的案例。

結 論

案件總體情況呈三個特徵:一是群體性訴訟較多;二是改造過程中涉及早期違章建築、土地權屬糾紛等歷史遺留問題引發訴訟較多;三是“舊”改造引發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不作為等關聯訴訟數量較多。

1.行政徵收和補償類案件:共計30件,原告在案件中主要是不服拆遷安置補償同時會針對補償標準以及徵收決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

2.政府信息公開類案件12件:行政機關在11件案件中均已對原告作出的答覆說明行政機關已經能夠很好地貫徹“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立法精神。

3.行政登記類案件9件:主要涉及改造前的房屋和土地權屬登記的合法性問題,原告訴訟的目的仍在於博取更多的補償。

4.行政許可類案件8件:主要涉及用地許可和規劃許可的合法性問題。

5.行政不作為案件5件:體現出的主要問題在於原告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造行為不服,轉而向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保護其土地權利的履責請求。

6.行政協議(即統計類型中的行政合同)11件(合併了行政其他類別中的8件):行政協議類案件主要糾紛類型集中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合法性審查及履行爭議

7.行政受理、行政確認、行政撤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許可、行政合同等案例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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