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亟待創新引爆的財富市場

中國信託業協會近日公佈的《中國信託業發展報告(2018~2019)》顯示,國內68家信託公司中已有36家實質性地開展了家族信託業務,業務總規模約為850億元;加上銀行、券商與第三方財富公司等受託機構在家族信託業務領域的浸染與耕耘,目前家族信託資產存量總規模接近5000億元。儘管如此,國內家族信託市場時下依然尚處初步成長階段。

“因為信任,所以託付!”委託人將一輩子辛苦積累起來的財富全部或者部分交給受託人,就是相信後者能夠通過科學的產品配置與財富管理來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但是,家族信託絕對不是理財產品,而且政策規定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的信託業務不屬於家族信託,因此,除了保值增值外,委託人還追求資產性價比更高的綜合性“收益”,尤其是財產保護、財富傳承以及後代激勵等成為了家族信託的重要實現目標。

按照《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是獨立於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由此使得家族信託具有風險隔離的特殊功能,比如委託人婚姻關係破裂,信託財產不會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進而維護了委託人財產所有權的完整性;還如,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之後,家族企業因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權對家族信託財產進行追償;更重要的是,由於可以跨代指定信託財產受益人,家族信託還可以防止因順代繼承人出現突發性重大傷亡而發生的財產分割與企業動盪風險。

“富不過三代”是纏繞著全球絕大多數殷富家族的代際魔咒,而設立家族信託,就可以確保信託財產的原物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被動用,從而維繫在次代無能或者不願意承繼祖業的“斷代”環境下對家族資產的集中管理,實現財富傳承和價值再造,也正是如此,許多名望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福特家族等都設立了家族信託,歐美髮達地區以個人名義設立的信託佔據信託市場的70%左右。對我國來說,根據《胡潤百富榜》統計,排名前100的中國富豪平均年齡已高於54歲,其中50歲以上超過80%,未來10~20年中國將迎來財富代際交接的窗口期,藉助家族信託也不失為確保財富傳承的明智選擇。

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家族企業能夠實現代際無縫交接,但也未必能夠保證不會發生後繼財務風險,如投資失敗風險、經營破產風險等,對此,一項統計數據顯示,國內有250家上市企業在傳承給子女後,企業市值平均下降了60%,傳承之後的財富消損結果清晰可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通過設立家族信託,就能夠保證後代的正常生活不受財富傳承過程中的風險困擾,甚至還可以做到衣食無憂,家族關愛的精神命脈得以延續。

但是,通過家族信託為家族成員築起生活“護城河”並不是支持或者放縱後代任意揮霍或者無所事事,相反,家族信託可以針對受益人選擇定期定量分配、臨時分配以及附帶條件分配等不同受益方式,比如要求受益人須有固定工作、考上大學,或者提出一些禁止性條款等方可行使受益權等。因此,相比於遺囑等分配方式,家族信託的安排更具靈活性,更能達到教育、激勵與約束後人行為的目的。

根據瑞士信貸銀行發佈的《2019年全球財富報告》,2018年中國個人持有的可投資資產總體規模達190萬億元,其中高淨值人群(可投資資產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數量達到197萬人,持有61萬億人民幣的可投資資產,預計2019年中國個人可投資資產總體規模將達到約200萬億元,高淨值人群達到220萬人左右,持有財富總量將達68萬億元。同時瑞銀預計,未來五年中國個人可投資金融資產有望達到243萬億元人民幣。個人財富總量的放大顯然為家族信託營造出了豐沛的“蓄水池”。

按照貝恩諮詢發佈的《2019中國私人財富報告》,超過50%的高淨值人群已經開始或者正在開始考慮財富傳承,有20%的高淨值家庭已經設立了家族信託,另有30%的家庭考慮未來三年內使用家族信託。基於此,有數據預測,到2020年國內家族信託業務規模可超過6200億元,未來三年將是家族信託的爆發時期。但是,高淨值人群的巨大財富存量以及潛在需求僅僅是帶動家族信託引體向上的一種市場力量,國內法規與政策以及商業主體等層面的動能供給才是決定家族信託市場能否做大的關鍵因素。

從法律角度看,於20年前頒佈的《信託法》當時主要針對的是商事信託和短期盈利性信託,而關於存續時間長、涉及家庭財富管理的家族信託缺乏較為細化的明確規定。比如,《信託法》規定,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但卻並未規定登記機關和相應程序。還如,根據《信託法》規定,委託人不得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但是,究竟什麼是合法資金來源以及如何裁定資金是否非法,受託人在進行盡職調查時很難有明確的法規做指引。

從政策層面看,目前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交付標的沒有任何問題,但股權與不動產卻存在著明顯的障礙。一方面,按照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託的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但如果交付類型是股權與不動產,其價值判定是採用當時公允價值還是初始價值就不能不存爭議;另一方面,用股權或者不動產設立信託,按照要求須從委託人名下過戶到信託計劃名下,由此產生的轉讓關係需要委託人承受20%以上的個人所得稅,其對股權與不動產裝入家族信託的抑制不難想象。

再看信託市場的經營主體,金融分業經營與分業管理的政策約束下,擁有牌照優勢的專業性信託公司本應在家族信託市場縱橫捭闔,但家族信託的特點是前期投入大與見效慢,商業模式也主要依賴於收取0.3%~1%的管理費,信託公司因此很難賺到錢甚至還可能虧損,自然對家族信託難以投入很大的熱情。至於銀行、券商和第三方財富公司等雖積極參與家族信託業務,但由於屬於非持牌金融機構,只能選擇與信託公司合作,而後者浸入市場的強度也直接決定了前者貼近市場的熱度。

正是供給側存在著以上短板,目前國內家族信託的存量規模不僅過小,而且範圍狹窄,同時離岸家族信託(高淨值委託人在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離岸管轄區設立)如火如荼。據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資料,在香港設立家族信託的客戶有50%~70%的比例來自內地,僅2018年以來就有17家在香港上市的內地公司實控人委託信託機構新設或將股權轉讓給離岸家族信託,涉及總市值超過2300億港元,其中包括馬雲、劉強東、孫宏斌、雷軍等境內知名富豪均已設立離岸家族信託。這種狀況某種程度顯示出資本隱形外流之嫌,同時也說明民營企業家對其在國內的未來發展缺乏穩定預期,需要通過制度與商業能量的創新予以明確引導。

《信託法》的修訂無疑需要提上議事日程,重點明確信託財產所有權歸屬,廓清信託財產登記主體與程序,增設財產登記流轉環節的信託事由,支持股權、不動產進入家族信託等,同時要出臺《家族信託受託人條例》,系統規定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另外,要完善家族信託稅收制度,減免非現金信託財產的流轉稅費。對於信託公司來說,“去通道、控房產”的監管力度加大背景下,傳統融資類業務萎縮進程正在加快,應當將經營重點轉向服務類家族信託這一本源業務上來,並加強與銀行、券商和第三方財富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協作,合力撬動與做大家族信託市場。必須看到,家族信託實際上是長期收益類項目,存續期長且具有規模效應,相較於傳統融資類業務所產生的現金流要持久與穩定得多,關鍵是市場經營主體需要累積和鍛造出面向家族信託需求的精幹人才儲備以及豐富產品與精準服務的對接能力。

(作者系中國市場學會理事、經濟學教授)

本文源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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