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龙华法院将庭审网络直播作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选择有典型意义的、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责任明确的案件进行当庭宣判。
2018年以来,龙华法院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开展庭审直播2530场,总观看次数达68.7万余次,庭审直播活跃度、开放度、丰富度迈上新台阶,充分显示庭审公开在提升司法能力、确保司法公正、展示司法自信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更加优质、高效、公正的司法产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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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今天的庭审直播案例
01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10:30
地点:龙华法院第22法庭
审判长:李知擎(承办人)
案情介绍
该案是以某能源公司为原告,史某为被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1992年8月,原告与某建设公司签订《集资统建深圳市龙华区某村小型豪华住宅合同书》,约定原告选用小型豪华住宅用地编号为中区162号房屋,原告为此支付了集资统建款。
2019年7月,原告发现162号房屋被被告史某非法占有,并被擅自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原告某能源公司认为,被告史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腾空房屋、恢复原状并退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16万余元。
法院认为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合法享有涉案房产的产权,且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原告应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原告在涉案房产权属确定前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不足,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故裁定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目前,旧城旧村的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但在房产建设不规范、违法搭建、加建、“一房多卖”及“抵债”等问题的交织之下,利益各方的博弈及纠纷不断涌现,给旧城旧村改造带来巨大阻力,引发了各类矛盾。虽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及发展,给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了积极因素,但现有登记制度仍未涉及“小产权”房或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相关问题仍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违法建筑情况进行普查并制定违建处理规范化文件后予以处理,以兼顾旧城改造效率及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公平,因此,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理前,关于违法建筑确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可先行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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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15:44
地点:龙华法院23审判庭
审判员:汪泽洪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8日,被告郑某因经营资金紧张,拖欠原告某材料公司货款23.9万元。被告郑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原告某材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3.9万元。
2018年6月至8月,原告某材料公司向被告郑某提供焊锡材料、中性贴标等货物。2019年5月8日,被告郑某向原告某材料公司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某材料公司货款23.9万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19年5月8日,被告郑某结欠原告某材料公司货款23.9万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批次归还货款,2019年5月份起至2019年10月份,每月返还原告货款3000元;2019年10月之前再返还货款15000元;2019年10月重新协商剩余货款返还计划,届时每月返还金额不得低于3000元;被告每月返还日期为每月28日之前。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元,余款23.75万元没有支付,被告以没有能力支付欠款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75万元,原、被告予以认可,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2019年10月重新协商剩余货款返还计划,届时每月返还金额不得低于3000元”,因此被告尚欠的23.75万元中实际有部分款项未到付款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郑某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已到期的付款义务,且至本案庭审时亦表示不履行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告某材料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款23.75万元。
法官说法
实务中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能否提前主张?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付款协议》中约定的部分款项尚未到期,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已到期的款项,且在庭审时表示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若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审判活动中,此类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情况下,龙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极大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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