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汀兩村民因晒穀子吵架,一方不幸死亡,該如何賠償?

秋收之際,對於鄉下的農民來說是收穫的季節,且恰逢中秋佳節,秋收的笑臉和團圓的喜悅本是這段時間鄉村的“主旋律”,但長汀縣河田鎮A村的兩戶村民這時卻高興不起來,這是怎麼回事呢?

長汀兩村民因曬穀子吵架,一方不幸死亡,該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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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始末

長汀兩村民因曬穀子吵架,一方不幸死亡,該如何賠償?

2019年9月的某天上午,在長汀縣河田鎮A村村民陳某的妻子劉某正在家門口的村道上曬穀子,此時同村村民黃某剛好牽牛經過,劉某因擔心黃某牽牛路過會弄髒、踩壞自己曬的稻穀,讓黃某繞道,黃某覺得道路是公共的,且其他道路難走,不同意繞道,於是雙方就在言語上發生了衝突,陳某在家中聽聞後,從家中出來與黃某爭論,期間劉某回屋幹活。後劉某聽到鄰居吶喊:陳某摔倒在路旁田裡,陳某經過緊急醫治無效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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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紛爭

長汀兩村民因曬穀子吵架,一方不幸死亡,該如何賠償?

經公安部門現場查勘,排除他殺。但陳某兒子陳大(化名)覺得黃某要對陳某的死負責,要求黃某按死亡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黃某則覺得自己沒有責任,不願賠償,雙方因此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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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陳某是否是其自己摔倒?黃某是否及時發現和施救?劉某是否也有過錯?責任如何劃分?如何賠償?

陳大覺得

自己母親善意提醒,黃某自己有錯,反而態度不好,還與其父母發生爭吵,導致其父親摔倒(甚至懷疑是被黃某推倒),而且沒有及時施救,黃某應該負全部責任。

黃某則覺得

村道是公共道路,誰都可以通行,對方無權要求自己繞道,陳某本身患有高血壓疾病,自己並沒有將其推倒,沒有肢體接觸,是陳某自己摔倒的,而且當時沒有繼續和他爭吵,已經走遠了,並不知道陳某摔倒了,所以和其無關,要陳某自己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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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

河田鎮調解委員會聽聞該起糾紛後,經當事人同意,聯合派出所民警第一時間介入,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員調查瞭解糾紛過程和當事人的訴求後,採取“背靠背”“從旁切入”等方式,往返於雙方當事人家中,不斷做雙方的思想工作。經過數次的溝通,雙方的情緒有所緩和,訴求也有了變化,於是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面對面”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針對雙方矛盾的焦點,先就本案的法律適用條款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深入闡述: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即公平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在向雙方當事人闡述相關法律知識後,調解員結合法理情,分別指出雙方責任,向陳某的家屬指出:

一是經過民警以及法醫的調查、查驗,排除了他殺,陳某自身存在高血壓,因情緒激動導致血壓升高,進而摔倒造成死亡;

二是村道是公共通道,劉某在村道上曬穀子,並與人發生口角,存在過錯;

三是陳某聽聞劉某與人吵架後,應勸雙方和好,不應加入爭吵,且自身患有高血壓,應該知道要控制情緒,也存在過錯;

四是黃某背對著陳某,已經走遠,未發現陳某摔倒;

五是黃某本身家庭經濟困難。

接著,調解員又向黃某指出:雖然對方存在過錯,但也不應與人爭吵,應好好與人協商,互相諒解,採取和諧的方式解決;另外,也要體諒對方家屬失去親人的心情,表達適當的歉意。

最終在調解員的反覆勸導下,雙方都有了明確態度,積極參與調解,雙方進行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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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友好協商,自願達成了如下協議:

陳某家屬體諒黃某家庭經濟困難,雙方同意由黃某一次性人道主義補償陳某家屬計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陳某家屬不再就陳某死亡一事向黃某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雙方同意終結糾紛。

後經調解員回訪,雙方均履行了協議約定,並對調解員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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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點評

本案的焦點主要是雙方責任劃分和是否賠償問題,調解員結合民警的調查情況以及法醫查驗情況,首先確定死者的死因,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適用,指出雙方責任,從人道主義補償角度調解糾紛,結合法理情,採取“背靠背”“從旁切入”和“面對面”等調解方式,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相互退讓,最終這起死亡賠償糾紛成功化解。

供稿:長汀縣司法局

檢查:羅愛萍

審核:陳德榮 謝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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