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信託發展新方向

家族信託,一個富有中國特色的專有名詞。不同於國外的信託,在國內,長久以來的“信託”,往往指的是信託貸款業務和集合信託產品,因此,當國內的信託行業迴歸本源業務的時候,便引用了“家族信託”這個詞,用來區別過去已經深植於心的“信託”概念。

家族信託的官方定義

根據官方給出的“家族信託”定義,我們對於國內的家族信託業務,明確瞭如下幾點:

01、對家族信託業務的定義

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受益人應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託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信託業務不屬於家族信託。

02、官方“家族信託”的可操作性更強

由於家族信託具有家族財富傳承、定製化服務的特性,故家族信託可以不適用《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尤其是關於合格投資者、產品分類、多層嵌套、淨值核算、託管監督、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如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信託公司可以與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對相關事項進行約定。

03、對於非官方的“家族信託”

如信託財產低於1000萬,信託公司依然可以開展家族信託業務,只是該項業務並非37號文意義上的家族信託,而是一項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依然需要遵守《指導意見》、“一法兩規”等信託相關監管文件的要求。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並不排斥委託人以信託作為工具實現家族財富傳承的個性化要求。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且自然人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拆分轉讓。因此,對於低於1000萬的“家族信託”,信託公司只能接受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設立他益信託,不能接受多個委託人交付資金設立他益信託。

家族信託的架構

家族信託是出色的財富傳承工具,國際頂尖企業當中,家族企業佔到50%以上。從國內A股2835家上市公司來看,民營企業超過半數,其中家族企業有816家。這意味著很多企業都要完成家族傳承。在富豪家族傳承當中,大都通過設立家族信託基金,控制家族企業的傳承。

家族信託除了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組成外,信託項下還會設立多層離岸控股公司(至少兩層),此外,家族信託還會設“保護人”、“監察人”和“投資顧問”等角色,家族信託的基本框架結構如下:

家族信託中的關鍵要素:

01、委託人

委託人是信託的創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託人提供財產、指定和監督受託人管理和運用財產。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一般都是自然人。

02、受託人

受託人承擔管理、處理信託財產的責任。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託資產”;具體包括,信託資產的管理、行政及分配。受託人必須對信託相關資料保密,履行盡責義務,遵照相關法律,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一般受託人都由獨立的信託公司擔當,在境外也可以是家族成員自己成立的私人信託公司。

03、受益人

由委託人指定,根據委託人意願獲得相關資金或收益的分配。委託人在某些條件下,也可成為受益人。在家族信託中,受益人一般都是委託人的家族成員。

04、監察人

為了使家族信託更好的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執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指定信得過的人作為家族信託的監察人。監察人被委託人賦予各種權利,如更改或監管受益人等。監察人可以是律師、會計師、第三方機構等。

05、投資顧問

根據信託財產的類別,家族信託可以聘請不同的投資顧問打理信託財產,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投資顧問可以是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

06、信託財產範疇

信託財產範疇:家族信託中可持有的財產沒有限制,只要該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能夠被轉移,可持有的資產可以是現金、金融資產、房產、保單、股票、家族企業的股權、基金、版權和專利等。但是由於目前中國法律的一些界定問題以及缺乏全國範圍的房地產資產管理合作伙伴,不少金融機構目前納入家族信託的資產還只限於金融資產。

07、家族信託設立地點

家族信託設立的地點非常重要,可以設立在境內也可以設立在境外,目前國內家族信託由於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原因能接受的信託財產類別非常少,所以實際操作過程,一般都將家族信託設立在境外,比如全球著名的避稅聖地:開曼群島、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委託人必須先清楚設立地點的相關法律法規後,再選擇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地點。

家族信託的優勢與侷限性

(一)信託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的特殊優勢

01、信託可實現家族財富風險的全面隔離

在英美法系,一旦設立信託,委託人就要將信託財產轉移到受託人名下,但受託人只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意義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雖未明確規定所有權的轉移,但承認了受託財產的獨立性。經過設計後,信託財產也可以獨立於受益人,信託財產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為、負債、意外導致損失。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從而避免因為財產混同、債權人追索和姻親奪產等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風險。

02、信託可滿足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多元需求

第一,通過信託架構可以實現家族各類資產的管理和傳承。常見的家族資產有現金、保險金、房產、股權和其他實物資產等,以上全部標的都可以轉移到信託名下進行管理和傳承。第二,通過信託架構可以實現稅收籌劃。將家族財富納入信託架構進行管理,可以規避我國將來推出的遺產稅。第三,信託可以實現家族財富的個性化分配和傳承。信託合同可以根據委託人意願設立,根據信託目的的需要靈活確定受益人和信託利益的分配時機、方式、類型和數額等內容,並通過受託人實現中長期的權益分配。

03、信託可滿足家族企業治理和持續發展需求

將家族企業的股權及其他全部財產轉移到信託名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業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於子女分家導致家族財富縮水和企業競爭力下降的情況。

第一,通過家族憲章建立家族與家族企業的治理架構。第二,對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及管理層進行規制,對家族人才制定有針對性的選拔和培養制度。第三,對非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的管理層進行制度激勵,有利於家族企業聚攏人才,實現家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04、信託具有保密性、連續性與穩定性

對委託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來是離岸地信託的突出優勢。近年來隨著美國的《海外賬戶納稅合規法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推出,使得美國稅務居民和各國非稅務居民的信託存款賬戶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

信託的連續性與穩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託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存續而影響其有效,即使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破產,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財產也不作為受託人的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可以委託新的受託人繼續管理。

(二)信託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的侷限性

01、對受託人的誠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較高

我國缺乏信託文化傳統,沒有產生和培養英美等國受託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環境。我國雖然引進營業信託制度,但信託公司一直是依靠其銀監會的特許金融牌照,從事的是“第二銀行”以及發行具有中國特色“次級債”業務。

對於從事家族資金信託要求風險較小、長期回報穩定的業務、股權信託管理業務、不動產信託管理業務、藝術品和收藏品管理業務以及家族事務管理業務,信託公司則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經驗。信託公司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在短時間內,取得委託人的信任和認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02、對設立信託的法律支持環境要求較高

信託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取決於信託法律環境是否成熟,信託制度是否完善,信託對設立地的立法環境要求較高。英美等國的信託法律環境非常完善,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離岸地具有寬鬆、完善的信託立法環境,這些國家和地區成為企業家和高淨值人士設立信託的首選區域。

在我國境內設立信託,除資金信託外,尚面臨股權信託、不動產信託因信託登記問題而不能有效設立以及信託稅收制度不明晰的難題。另外,與信託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還欠缺一部《受託人法》或者《受託人條例》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規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託設立實例及豐富的法院判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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