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信托发展新方向

家族信托,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专有名词。不同于国外的信托,在国内,长久以来的“信托”,往往指的是信托贷款业务和集合信托产品,因此,当国内的信托行业回归本源业务的时候,便引用了“家族信托”这个词,用来区别过去已经深植于心的“信托”概念。

家族信托的官方定义

根据官方给出的“家族信托”定义,我们对于国内的家族信托业务,明确了如下几点:

01、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定义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02、官方“家族信托”的可操作性更强

由于家族信托具有家族财富传承、定制化服务的特性,故家族信托可以不适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合格投资者、产品分类、多层嵌套、净值核算、托管监督、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信托公司可以与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03、对于非官方的“家族信托”

如信托财产低于1000万,信托公司依然可以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只是该项业务并非37号文意义上的家族信托,而是一项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依然需要遵守《指导意见》、“一法两规”等信托相关监管文件的要求。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并不排斥委托人以信托作为工具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个性化要求。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且自然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因此,对于低于1000万的“家族信托”,信托公司只能接受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设立他益信托,不能接受多个委托人交付资金设立他益信托。

家族信托的架构

家族信托是出色的财富传承工具,国际顶尖企业当中,家族企业占到50%以上。从国内A股2835家上市公司来看,民营企业超过半数,其中家族企业有816家。这意味着很多企业都要完成家族传承。在富豪家族传承当中,大都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基金,控制家族企业的传承。

家族信托除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组成外,信托项下还会设立多层离岸控股公司(至少两层),此外,家族信托还会设“保护人”、“监察人”和“投资顾问”等角色,家族信托的基本框架结构如下:

家族信托中的关键要素:

01、委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的创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提供财产、指定和监督受托人管理和运用财产。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都是自然人。

02、受托人

受托人承担管理、处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托资产”;具体包括,信托资产的管理、行政及分配。受托人必须对信托相关资料保密,履行尽责义务,遵照相关法律,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一般受托人都由独立的信托公司担当,在境外也可以是家族成员自己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

03、受益人

由委托人指定,根据委托人意愿获得相关资金或收益的分配。委托人在某些条件下,也可成为受益人。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一般都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员。

04、监察人

为了使家族信托更好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执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指定信得过的人作为家族信托的监察人。监察人被委托人赋予各种权利,如更改或监管受益人等。监察人可以是律师、会计师、第三方机构等。

05、投资顾问

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别,家族信托可以聘请不同的投资顾问打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顾问可以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

06、信托财产范畴

信托财产范畴:家族信托中可持有的财产没有限制,只要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能够被转移,可持有的资产可以是现金、金融资产、房产、保单、股票、家族企业的股权、基金、版权和专利等。但是由于目前中国法律的一些界定问题以及缺乏全国范围的房地产资产管理合作伙伴,不少金融机构目前纳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还只限于金融资产。

07、家族信托设立地点

家族信托设立的地点非常重要,可以设立在境内也可以设立在境外,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原因能接受的信托财产类别非常少,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一般都将家族信托设立在境外,比如全球著名的避税圣地:开曼群岛、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委托人必须先清楚设立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后,再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地点。

家族信托的优势与局限性

(一)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特殊优势

01、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

在英美法系,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就要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

02、信托可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需求

第一,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家族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传承。常见的家族资产有现金、保险金、房产、股权和其他实物资产等,以上全部标的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传承。第二,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税收筹划。将家族财富纳入信托架构进行管理,可以规避我国将来推出的遗产税。第三,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

03、信托可满足家族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

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子女分家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

第一,通过家族宪章建立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架构。第二,对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及管理层进行规制,对家族人才制定有针对性的选拔和培养制度。第三,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制度激励,有利于家族企业聚拢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04、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

对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来是离岸地信托的突出优势。近年来随着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出,使得美国税务居民和各国非税务居民的信托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

信托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也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

(二)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局限性

01、对受托人的诚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较高

我国缺乏信托文化传统,没有产生和培养英美等国受托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环境。我国虽然引进营业信托制度,但信托公司一直是依靠其银监会的特许金融牌照,从事的是“第二银行”以及发行具有中国特色“次级债”业务。

对于从事家族资金信托要求风险较小、长期回报稳定的业务、股权信托管理业务、不动产信托管理业务、艺术品和收藏品管理业务以及家族事务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则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经验。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在短时间内,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02、对设立信托的法律支持环境要求较高

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取决于信托法律环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是否完善,信托对设立地的立法环境要求较高。英美等国的信托法律环境非常完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离岸地具有宽松、完善的信托立法环境,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设立信托的首选区域。

在我国境内设立信托,除资金信托外,尚面临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而不能有效设立以及信托税收制度不明晰的难题。另外,与信托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欠缺一部《受托人法》或者《受托人条例》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托设立实例及丰富的法院判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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