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非所有,贈與無從談!

房屋非所有,贈與無從談!

劉某與張某系夫妻,並育有一女張甲。2017年劉某與張某簽訂《房產協議書》,載明因張某婚內出軌雷某,為保護劉某之女張甲利益,約定將A房屋贈與張甲。

  後劉某發現張某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涉案B房屋,該房屋登記在雷某名下,劉某要求確認該贈與房屋行為無效。張某、雷某均表示僅存在借款關係,而否認存在房屋贈與行為。

  經查,涉案B房屋於2013年系從案外人轉移登記至雷某名下。

  裁判要旨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共同財產中的現金贈與他人,他人用該款項購買房屋,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權要求被贈與方返還房屋,但可要求返還相關款項。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劉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主張張某將涉案房屋贈與雷某,進而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劉某主張成立的前提是,張某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以及張某將涉案房屋無償轉移登記至雷某名下。所以,本案的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張某是否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涉案房屋系從案外人名下轉移登記至雷某名下,且訴訟中當事人提供了案外人與雷某簽訂的買賣合同,故張某對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劉某主張贈與涉案房屋行為便不存在,繼而主張贈與房屋行為無效便不能得到支持。

  當然,張某是否在雷某購買涉案房屋時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出資,並不受上述認定影響。劉某如認為張某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出資,應另行就此與張某、雷某解決,此案不予處理。故判決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種平等處理權,針對處理事項的不同有不同的體現。對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無需體現雙方共同意思。但如果處理的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事項,需要徵得夫妻雙方一致意見。該處理規則既保護婚內配偶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更好保障交易安全和秩序。

  本案中,張某與雷某的關係雖不屬於本案必然要涉及內容,但基於張某與劉某簽訂的協議,張某婚內出軌應可以坐實。張某講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雷某,雷某沒有理由相信該行為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

  首先,明確行為的性質。基於張某、雷某二人的關係以及缺乏款項出借明確證據,有理由認為張某與雷某之間系贈與關係而非民間借貸關係。事後張某與雷某之所以主張是借款屬於為掩蓋雙方真實關係作出的不真實陳述,二人的意見不應被採納。

  其次,明確合同的標的物。雙方之間贈與的到底是錢款還是房屋,應基於案件的基本事實予以確定。涉案房屋系以雷某的名下從案外人處購買,購買房屋的合同發生在案外人與雷某之間。雖然款項出自張某,該款項因為是張某與劉某的夫妻財產,但房屋從未登記在劉某、張某名下,所以該房屋無法認定為劉某、張某夫妻共同財產,所謂贈與房屋缺乏事實基礎。

  最後,贈與合同效力認定。張某未經劉某同意將共同財產贈與雷某,雷某與張某的特殊關係應認定其並非善意,張某與雷某惡意串通損害劉某合法權益,贈與合同應認定為無效。該無效導致的後果就是贈與標的物的返還,至於本案劉某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請,並無依據,不能得到支持。

  綜上,張某、雷某的行為有悖公序良俗,被法律否定的方式並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劉某應採取合理的方式保護自身利益。迴歸到本案,劉某基於款項系夫妻共同財產,就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並不妥當,本案雖未支持,其仍可另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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