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賣豆芽被罰42萬!製售假冒檳榔、未經檢疫的豬肉等

這樣賣豆芽被罰42萬!製售假冒檳榔、未經檢疫的豬肉、假冒註冊商標……這裡曝光一批專項整治典型案件

這樣賣豆芽被罰42萬!製售假冒檳榔、未經檢疫的豬肉等

益陽市曝光一批特種設備安全典型案例

為深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今年以來,湖南省益陽市市場監管部門關注社會熱點難點,以保民生、保穩定、保安全為主線,深入開展“強執法防事故”專項行動,查辦了一批特種設備安全違法案件,有效遏制了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為鞏固專項整治成果,嚴防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現向社會集中公佈一批具有警示作用的特種設備安全典型案例。

no.1 江陰市某建築設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壓力管道(導熱油管)安裝案

2019年9月9日,赫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湖南某瀝青有限公司的鍋爐安裝現場進行巡查時發現,負責導熱油管安裝的江陰市某建築設備有限公司無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許可資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赫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停止違法安裝,處罰款150000元。

no.2 湖南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2019年4月30日,資陽區市場監管局對資陽區某酒店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酒店1臺在用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湖南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電梯保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資陽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沒款10246元。no.3 益陽某燃氣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天然氣管道及Ⅲ型焊接絕熱氣瓶案

2019年8月9日,資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益陽某燃氣有限公司(資陽區某鎮天然氣項目)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用天然氣管道及Ⅲ型焊接絕熱氣瓶無合格、有效的檢驗報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資陽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罰款80000元。

no.4 南縣南洲某液化氣站未嚴格落實充裝前後檢查、記錄制度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案

2019年5月24日,南縣市場監管局對南縣南洲某液化氣站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站充裝前後檢查記錄制度未落實,充裝超週期未檢液化石油氣鋼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南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停止充裝超週期液化石油氣鋼瓶,並處罰款150000元。

這樣賣豆芽被罰42萬!製售假冒檳榔、未經檢疫的豬肉等

no.5 湖南沅江某農化有限公司違法使用特種設備案2019年3月7日,沅江市市場監管局對湖南沅江某農化有限公司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用一臺產品編號為1133的鍋爐超期未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沅江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80000元。no.6 沅江某燃氣有限公司加氣站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液化天然氣(LNG)充裝活動案

2019年5月21日,沅江市市場監管局對沅江某燃氣有限公司加氣站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液化天然氣(LNG)充裝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沅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沒款119887.28元。

no.7 安化縣某液化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案

2019年8月15日,安化縣市場監管局對安化縣某液化氣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安化縣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0元。

no.8 某電力有限公司XXX水電廠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和未取得使用登記證的特種設備行為案2019年3月1日,桃江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電力有限公司XXX水電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廠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電梯和壓力管道、使用的壓力管道超期未檢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桃江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停止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記證和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處罰款110000元。

湘潭曝光一批食品安全、價格監督、特種設備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開展專項整治的決策部署,湘潭市開展了食品安全、價格監督和特種設備專項整治。現集中曝光一批關注度較高、代表性較強的典型案例:

no.1 李某、曹某等團伙製售假冒檳榔案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線索舉報,稱李某、曹某在未經商標註冊權人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假冒“口味王”“伍子醉”“胖哥”等註冊商標的檳榔。2019年1月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湘潭縣公安局、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執法,一舉查獲當事人5個製售窩點,現場查獲了大量假冒檳榔成品及半成品,貨值共計人民幣309351元。因其生產侵犯註冊商標的涉案商品貨值以及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較大,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予以刑事打擊。經查實,2018年初開始,被告人李某組織曹某等人從事生產假冒口味王、伍子醉、胖哥等註冊商標的檳榔,非法經營額共計1948410.35元。湘潭縣人民法院一併審理,判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判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5000元。另外對從犯郭某華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no.2 谷某經營未經檢疫的肉類案2019年9月28日,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湘鄉市公安局慄山公安檢查站通知,稱在檢查中發現湘A-811ZS輕型箱式貨車裝運的豬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該局於當日依法立案。經查實,當事人谷某收購豬的下腳料和一些來歷不明的豬肉共計7.5噸,共計貨值金額9100元。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該批豬的下腳料和來歷不明的豬肉,罰款人民幣6萬元。 no.3 陳某銷售未經檢疫的豬肉案2019年6月4日,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聯合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城區各大菜市場銷售的肉品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當檢查至農貿市場陳志平肉品銷售攤位時,發現攤位上的部分肉品顏色不對,疑似死豬肉,執法人員遂進一步對對發現的問題豬肉進行了細緻檢查,發現其顏色黑紅,氣味酸臭,為手工剝皮和開邊,且肥膘上無檢疫檢驗印章。經查實,陳志平銷售未經檢疫檢驗的豬肉,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處理,並移送湘鄉市公安局。湘鄉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後,根據《食品安全法》對陳志平進行了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no.4 歐某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案2019年6月9日16時32分,湘潭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錦石鄉衛生院報告,錦石鄉泉佳村村民馮某一家6月7日在家中共同聚餐後有6人陸續出現腹痛、腹瀉、發熱等症狀,初步懷疑為食源性疾病,並向湘潭縣局通報上述情況,至6月20日,共搜索到16例患者,皆為錦石鄉和射埠鎮人。16例患者有一個共同特徵,皆有家人購買食用了歐某製作的滷菜。6月10日,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從事滷菜加工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在檢查中發現了規格500毫升的甲醛一瓶,該局當即查封當事人經營場所,並對其加工生產的12種滷菜抽樣委託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為產品中均含有甲醛。當事人在滷菜加工製作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該局於2019年7月15日將案件移交湘潭縣公安局辦理。no.5 涉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2019年6月24日,接群眾舉報信息,有車輛運輸未按規定經營檢疫的肉類凍品,在湘潭市高速交警支隊雨湖大隊協助下,湘潭市局執法人員在湘潭高速楊嘉橋收費站處接到駕駛員崔某駕駛車輛(押車員符某,貨主情況不明),現場查獲包裝標示“APEDA REGISTRATION NO.150 ,清真食品”字樣的無檢驗檢疫合格標誌的冷凍肉製品,分為25kg/袋和20kg/袋兩種包裝規格,共計30噸。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我局公告貨主60日內持貨物權屬及貨物來源合法證明到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領並接受調查處理。由於逾期無人認領,本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批冷凍肉製品按照無主貨物,依法進行了處置。no.6 湘潭市嶽塘區某菸酒商行涉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2019年8月30日,接群眾投訴舉報,嶽塘區某菸酒商行經營的貴州茅臺酒(批號:20190307 批次:2018-118 規格:500ml 生產廠家: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 數量6瓶)為假冒產品。湘潭市局執法人員對該店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批次產品,但當事人對上述產品銷售相關票據及銷售實物進行了確認。2019年9月5日,我局委託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投訴者購買的酒進行鑑定,送辨樣品與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徵不符,非公司生產,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銷售的貴州茅臺酒,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湘潭市局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no.7 湘潭某酒店涉嫌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19年5月13日,湘潭市局執法人員接到該酒店顧客用餐後有不適反應信息後,對該酒店進行檢查,發現該酒店存在如下問題:1、四樓廚房操作間使用區儲物櫃合格品區有過期“家樂鮮露調味料”1瓶;2、四樓廚房操作間灶臺上有正在使用的過期“正牌星火味椒鹽”1瓶(開封),兩瓶標籤撕毀,並與有效期內的合格“正牌星火味椒鹽”放在一起;3、四樓廚房操作間使用區儲物櫃合格品區有過期“美樂®富順香辣醬”1瓶;4、四樓廚房操作間使用區儲物櫃合格品區有已開封過期“大橋味香雞精調味料”1袋。5.四樓廚房操作間使用區儲物櫃合格品區有已開封的“一品山珍”外包裝上未見生產日期及規格型號;6.四樓廚房操作間使用區儲物櫃合格品區有“蘇比利爾野米”外包裝僅標示有原產地:美國,淨含量:454克,保質期:3年,未見其他相關標示; 7.四樓廚房凍庫合格品區有“速凍魷魚花”13袋,外包裝上未見生產日期。其中1-4項為經營過期食品,5-7項為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食品,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進行扣押。經查實,當事人存在用超保質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食品行為,且造成較大社會影響,該局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合併處罰:1、沒收扣押在案食品;2、罰款人民幣150000元。no.8 湘潭市雨湖區某服務中心經營總砷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保健食品案根據中檢集團編號為4303180818477-S的檢驗報告,2018年8月15日在湘潭市某服務中心抽檢的“權健牌康復膠囊”“總砷”項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2018年9月14日執法人員到該公司送達檢驗報告書,並告知相關事宜。9月17日該公司提出複檢,10月29日收到檢驗結論仍為“總砷”超標的結論。執法人員10月30日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運楚進行詢問調查,產品是從廠家權健總部直接購進,共購進35瓶,購進價格為175元/瓶,銷售25瓶(其中含抽樣10瓶),該公司為廠家直銷模式,銷售價格為175元/瓶,無庫存。該公司無法提供該批次的購進銷售記錄及相關票據。當事人經營總砷超標保健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給予罰款80000元的處罰,同時將檢驗結果移送至生產地(天津市)的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產企業進行相應處置。no.9 湖南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銅綠假單胞菌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滴水洞天然泉水案2018年11月12日,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長沙市天心區陳香靈桶裝水配送中心銷售的,標稱生產單位為湖南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滴水洞天然泉水(礦泉水)(2018-11-03,規格型號:18.9L/桶)進行流通食品抽查檢驗。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韶山市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並查封其生產車間及成品桶裝水。經查,當事人於2018年11月3日生產了天然泉水(礦泉水)1050桶,以5元/桶的價格銷售給水站,至案件發生時已全部銷售完畢。該批次天然泉水貨值金額共計5250元,成本價為2.8元/桶,違法所得共計2310元。當事人存在屢犯情節:1、2017年11月27日因生產經營不合格“滴水洞”天然礦泉水被我局處以罰款4000元並處沒收違法所得1687.32元的行政處罰;2、2018年1月9日因生產經營銅綠假單胞菌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滴水洞天然泉水被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10000元並處沒收違法所得6049.5元的行政處罰;3、2018年9月7日因生產經營銅綠假單胞菌和總砷(以As計)項目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滴水洞天然泉水(礦泉水)被我局處以罰款100000元並處沒收違法所得3351.6元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又因生產經營銅綠假單胞菌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滴水洞天然泉水再次被查處。該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310元;2、罰款人民幣80000元;3、責令停產停業。no.10 湘潭市嶽塘區某酒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2019年6月25日,湘潭市嶽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湘潭市嶽塘區某酒行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茅臺、五糧液、小糊塗仙、水井坊、酒鬼酒五種白酒。當事人自述於2019年4月份至5月份採用回收的方式收購茅臺、五糧液、小糊塗仙、水井坊、酒鬼酒32瓶,收購金額總計15520元,並擺放在店內對外銷售,至案發時止均未售出。經湘潭市嶽塘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當事人的非法經營數額為21799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局決定給予相對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50000元行政處罰。no.11 湘潭市錦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2019年2月27日,嶽塘分局在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系統內接到抽檢不合格的檢驗報告(NO:2019-02SS011449)。當事人生產的奶香味吐司麵包(生產日期:2019.01.01)經抽樣檢驗,納他黴素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月28日,執法人員依法送達,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經查實,“注心”環節要使用沙拉醬作為食品配料,該沙拉醬配料表中標明瞭含有食品添加劑納他黴素,食品抽樣不合格原因為食品添加劑帶入。涉案產品共計生產50件(規格:5kg/件),當事人以95元/件的價格已全部對外銷售,共計貨值金額4750元,經成本核算共計獲利47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該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475元,並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no.12 呷哺呷哺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湘潭嵐園路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19年7月8日,湘潭市嶽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嶽塘區嵐園路4號湘潭中心Uma11項目第6層第6001號的“呷哺呷哺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湘潭嵐園路店”進行日常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店操作間冰櫃內存放2包由馬鞍山雨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雨潤”培根,檢查時均已超過保質期8天。經查,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8天的“雨潤”培根為2019年6月11日從呷哺呷哺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3包(塊)(淨含量:1.9KG/塊)。該食品保質期截止日2019年7月1日,至案發時止(已超過保質期8天),共銷售給消費者15份,計16元/份,標價銷售金額240元,違法所得為234.59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該局給予相對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34.59元;3、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元整。no.13 譚某祖等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綠豆芽案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瑞豐農產品市場有經營戶銷售添加有“無根水”綠豆芽。該局執法人員經過長達一個多月的摸排調查,以及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檢驗,終於鎖定譚某祖、甘某榮、龍某華銷售非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鈉”的事實,據統計涉案貨值共計9000元,獲利共計1010元。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共計1010元,罰款人民幣420000元。no.14 宋某涉嫌未辦理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醬菜加工活動案  2019年4月18日,市局執法人員對湘潭市雨湖區先鋒街道中心村渠道路21號私房現場檢查,該場所正進行生產加工醬菜食品,庫房內存醬菜成品17包(共225公斤)。經調查核實,該作坊未辦理《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醬菜加工活動,宋某生產活動開始於2019年4月18日,共生產醬菜成品17包(225公斤)。當事人未辦理《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醬菜加工活動,違反了《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生產的醬菜225公斤、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no.15 莫某其等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2018年11月27日,湘鄉市場監管局慄山檢查站工作人員查貨一臺裝有邵陽大麴酒的麵包車,經鑑定,該邵陽大麴酒系假酒,28日,該案移送至湘鄉市公安局繼續偵查。經查,該案系犯罪嫌疑人龍某文、潘某春等人在湘鄉市山棗鎮橋頭村黃某家用便宜的“湘妹子”白酒灌入“邵陽大麴”白酒瓶中冒充“邵陽大麴”進行銷售,從2017年至案發,已製作“邵陽大麴”一萬多件,再由龍某文、莫某其等人將假冒的邵陽大麴白酒銷往湘鄉、湘潭縣等地,數值達一百多萬元。該案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不等。今年以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強化行刑銜接,嚴厲打擊各類食品藥品違法行為,以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截至目前,兩局共偵辦食品藥品刑事案件39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9人,移送犯罪嫌疑人44人,偵辦省廳督辦案件5起,行政拘留33人。

來源: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產品可靠性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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