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順風車付了2000餘元車費,“嘀嗒”卻只願開120餘元發票,合理嗎?

申晨間 | 搭順風車付了2000餘元車費,“嘀嗒”卻只願開120餘元發票,合理嗎?

今年以來,王女士通過嘀嗒平臺乘坐順風車40餘次,合計車費2000餘元。進入第四季度後,王女士想讓嘀嗒平臺一次性給她開具發票,以便她到單位報銷。

然而,嘀嗒平臺聲稱,他們只能開每單3元錢的平臺服務費發票,40餘次就只能開120餘元的發票,其餘費用都作為“順風油費”給了順風車司機,所以他們不能開這部分錢的發票。

10月20日下午,嘀嗒平臺向記者證實,雖然乘客將錢付給了平臺,但他們的確不能開“順風油費”這部分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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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2000餘元車費只開120餘元發票

今年以來,王女士一直使用嘀嗒平臺的APP搭乘順風車:“除了出租車外,通過平臺叫的其他車,都不是當場開發票,要向平臺申請。郵寄發票還要付費,很不方便。所以,我就打算一年一結算,讓平臺一次性開發票。”

一年下來,王女士通過嘀嗒平臺搭乘順風車40餘次,支付車資2000餘元。進入第四季度,有些費用要報銷了。

王女士便致電嘀嗒平臺,請平臺給她開具發票。不料,平臺聲稱他們只能按每單3元的額度給王女士開發票。

“發票金額合計120餘元,其餘近2000元不給開發票。嘀嗒說,那些錢不是他們平臺收的,所以不能開發票。”

王女士很困惑:“每一筆錢,我都付給了嘀嗒平臺,沒有付給車主,平臺怎麼可以說沒有收我的錢呢?平臺收款時,也沒有給任何不開發票的提示,不然我就不會這麼久一直乘他們的順風車。”

王女士認為,誰收了她的錢,誰就要按收款金額給她開發票。平臺把多少錢給了司機,那是平臺跟司機的事,不能損害乘客的權益!

“嘀嗒”:沒有收乘客的錢就不能開發票

記者在某投訴平臺上看到,全國關於嘀嗒順風車不給乘客開發票的投訴有十多起。

嘀嗒在該投訴平臺回覆說:“嘀嗒順風車是兼具合法性和先進性的共享出行平臺,遵循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平臺旨在為乘客和車主雙方提供順路拼車的信息撮合服務,順路拼車並不為盈利,拼車費用主要分攤車主車輛的油汽電等費用,基本是出租車費用的一半或以下,根據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不對乘客開具發票,請知悉。”

嘀嗒平臺的客服人員告訴記者,他們的收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平臺服務費,通常市內每單收1-6元,市外每單收6-12元。這部分收費,他們可以給乘客開發票,因為這部分錢是平臺收的。其餘錢款,平臺作為“順風油費”,返給了車主。這部分錢不是嘀嗒平臺收取的,所以不能給乘客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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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人員選取王女士最近一單舉例:王女士付了39.9元,其中3元是平臺收取的,36.9元作為“順風油費”給了車主。

記者:那36.9元是通過嘀嗒平臺收取的嗎?

嘀嗒:這部分錢不是(付給)我們的,是給車主的油費。我們只收了平臺服務費,油費是給車主的。

記者:平臺為什麼不可以跟車主約定稅費分攤事項?

嘀嗒:我們是有政府支持的,這部分錢不開發票。

記者:有沒有正式的文件依據?

嘀嗒:你可以到網上去查。這個我沒法給你提供。

稅務專家:可借鑑網購平臺模式規範開票

在一份關於嘀嗒拼車的宣傳材料中,關於“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是這樣表述的: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汙染,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並規範其發展,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有關部門的財稅專家告訴記者,私人小客車合乘模式屬於臨時經營行為,經營者個人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窗口完稅,開具發票,提供給服務購買方:“理論上這些順風車車主也可以這樣做,由他們自己到稅務窗口給乘客開具發票,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上,讓合乘服務提供人每一筆都自己去開發票,不太現實。”

上述財稅專家建議,這些網約車平臺可以借鑑一些網購平臺的模式,由車主辦理經營登記等相關手續,規範經營、規範開票。

另外,根據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律師:嘀嗒不應推諉開具發票的責任

上海市中聯鼎峰律師事務所餘同昊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三十六條還羅列了六種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餘律師認為,乘客在手機端APP中下單,就已經跟平臺成立了承運關係。平臺將乘客信息推薦給司機,又形成平臺與司機之間的委託關係。無論嘀嗒平臺和司機如何分配車費,都不應該成為平臺推諉開具發票責任的藉口。如平臺拒不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則有偷稅漏稅嫌疑,消費者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

如果嘀嗒平臺認為順風車司機收取了所謂“油費”或者服務費,應該由司機向乘客提供發票,那麼,嘀嗒平臺依然有義務協助乘客,向司機索取發票。畢竟司機在嘀嗒平臺有註冊信息,而且平臺確實有能力幫助乘客拿到發票。嘀嗒平臺以各種藉口不開具發票等行為,都是不可取的。

餘律師建議嘀嗒順風車平臺應該以此為契機,給自己的運營規則打補丁,跟順風車主協商代開開發票的方案,從而保障乘客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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