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躲債式離婚”沒轍?債權人可行使這項權利

近些年來,國人婚戀觀念隨社會發展悄然發生改變,三四十年前被很多人認為不怎麼光彩的離婚,在如今的中青年眼中早已稀鬆平常。

拿“躲債式離婚”沒轍?債權人可行使這項權利

除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外遇、冷熱家暴等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外,還有一類“名亡實存”的離婚,只為獲取更多利益!

如夫妻為突破房產限購政策申請離婚,以及坑了無數債權人的離婚躲債。在遇到離婚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後,債權人當如何應對?

拿“躲債式離婚”沒轍?債權人可行使這項權利

解決之道,其實就在1999年開始實施的《合同法》第74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中!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什麼是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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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朋友應該是第一回知道撤銷權,所謂“撤銷權”(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產生減少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人權益時,債權人就可採取撤銷權,撤銷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協議。

結合到躲債式離婚中,即便債權人打贏官司,債務人淨身出戶或只分到三瓜兩棗,名下根本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跟債主只能乾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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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反制手段在於:及時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理由就是對方的財產分割協議,嚴重損害己方合法權益,借款人及其配偶明顯存在主觀惡意等等,具體申請事宜可交由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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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權的重點在及時,遇到躲債式離婚的借款人,債權人必須在得知對方分割財產事實後一年內,或對方分割財產五年內(無論債權人知不知道、什麼時候知道)行使撤銷權。簡單說,這是一項過期即作廢的權利。

在此,還要奉勸債務人萬勿通過離婚轉移財產,期間出現任何閃失,後果極為沉重。

假離婚風險大、代價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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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離婚就是離婚,不存在假離婚。對民政局工作人員而言,夫妻為買房、避債離婚轉移財產,最後假戲真做的非常普遍。

很多債務人在分割財產時,為達到最大避債效果,將財產全部劃歸給配偶,自己 " 淨身出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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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旦產生其他心思,即可合法佔有全部財產,債務人則面臨無法舉證,不能否定協議法律效力,最後賠了夫人(老公)又折兵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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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即便夫妻倆離婚後又復了婚,財產歸屬的情況,也不會恢復到兩人離婚前的原始狀態。雙方只有在公證處、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才能再次變更歸屬權。

下面就是兩個避債式離婚,最後弄巧成拙的案例↓

老朱的煩惱

老朱在生意場上打拼半輩子,在杭州市掙下九套房。一次受損友蠱惑,他產生了通過轉移財產,規避未來生意風險的想法——萬一將來企業不行了,自己欠下外債,幾套房子不至於被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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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朱將全部九套房產過戶給妻子後,兩人悄悄辦理離婚,連讀書的女兒都不知情。不久後,老朱妻子被發現罹患惡性腫瘤,自知時日無多的她,立下了遺囑:自己名下所有房產,全部由丈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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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後,老朱到公證機關要求做繼承權公證。當工作人員要求其出示結婚證時,他只得拿出離婚證來,講述了事情始末。

公證員卻表示,遺囑明確提出遺產留給丈夫,兩人已不是法定夫妻,所以無法受理老朱的遺囑公正申請。

老朱女兒這時才發現父母早已離異,認為父親把房產過戶給母親後,開始有預謀的折磨母親,致其提前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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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朱的岳父母得知離婚的事兒,也非常憤怒,旗幟鮮明站在外孫女一邊。一次本該平順的遺產繼承,就此變得一地雞毛。老朱對自己虛構出的,未來債權人的惡意,就這樣引發了不良後果。

轉走財產容易,再想轉回來……

阿方與小文的婚房房產證上,只有阿文一個人的名字。婚後沒兩年阿方生意失敗,債務纏身。便與妻子商定離婚躲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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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開始兩人的生活與過去無異,但隨著時間流逝,妻子不僅對復婚越來越不熱心,還賣掉了大幅升值的婚房,不聲不響接走了孩子。

憤怒的阿方,衝進小文單位動起手來,最終驚動了警方。在民警的普法教育及調解之下,他思前想後,最終只能接受現實,僅拿回購買婚房時的部分首付,及扣除撫養費後的夫妻共同財產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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